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根据《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畅所欲言,为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提出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yeji.gov.cn/hdjliu/yjzjk/index.html)留言;
2.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3.书面信件:邮寄至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楼(区住保中心办公室),邮编:237431;
4.联系电话:刘道明,0564-2772168;
5.邮箱:ldm1980-2008@163.com。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叶集发展提出宝贵建议!
附件:1. 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 《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0日
附件1
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新建住宅小区交付品质,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强化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过程监管,推进专项验收质量和工作效率,严格把控验收备案的第一道关口,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将矛盾化解在房屋正式交付之前,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三、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参照周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局充分借鉴了周边县区的先进经验,2023年2月以来我局先后到金寨县、六安市学习综合查验工作,2023年6月3日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在区政府网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五、主要内容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交房除了要通过专业验收、竣工验收之外,还要通过一项更全面的综合查验,规定了综合验收的10项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等。以确保商品房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善,更好地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才可交付使用。作为购房人,在与开发商订立书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约定以通过综合查验备案作为交付使用条件。一旦交房时发现小区配套等要求未达到,购房者就可以拒绝收房。 新办法还规定,对于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小区需整改,改正后相关部门将对整改事项重新查验,对查验不合格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不予全额解控。建设单位擅自交付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同时暂停项目网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查验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 施 细 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人防、地震、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园林、供水、排水、污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职能主管单位,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的活动。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股作为承接综合查验业务股室,可直接受理或委托服务窗口代为受理综合查验申请。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消防、人防、地震、城管执法、公安、供电、通讯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职能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各有关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实施综合查验时,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应在“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申请表”明确签署综合查验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行政负责人印鉴。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划部门依法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重点是有无擅自改变规划内容、擅自提高容积率和改变用地性质等行为;
(二)水、电、气工程是否符合城市基础设施接入要求,是否规范连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装置;
(三)是否将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是否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四)对小区有人防、地震等专项工程内容的,是否按规划要求完善人防、地震等专项工程;
(五)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消防设施建设;
(六)是否按照审批的规划方案内容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安保等设施以及小区管理用房建设;
(七)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及排水、污水、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并与城市路网、市政管网相连;
(八)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九)前期物业管理是否已按照规定落实;
(十)各项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验收手续齐全、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规划、住建、消防、人防、地震、城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供水、排水、污水、供电、供气、电话、电视、宽带数据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并取得相关单位的验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的文件;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完全具备使用功能;
(四)道路、绿化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并可正常投入使用;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新建住宅小区约定交付期限30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竣工及验收情况,填写综合查验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六条第一、二款所列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文件;
(二)建设用地手续;
(三)建设工程城市档案预审证书;
(四)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报告及综合查验备案申请表后,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综合查验,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
综合查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该工程项目的图纸资料,以及建设单位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等专业单位签订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同。
对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按照规划方案设计要求,完成了分期建设内容和满足生活服务功能,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组团,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分期进行综合查验,项目全部竣工后办理整体综合查验手续。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合格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应将需要整改事项和内容书面通知相关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待改正后对整改事项重新查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备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住宅小区内公告。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购房人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物业买卖合同时,须约定以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备案作为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对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应查验其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查验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不予全额解控。未核验建设单位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合格的文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全额解控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办理相应权属证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区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补办小区综合查验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有关单位未按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新建小区综合查验不代替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不代替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承接查验。
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分别承担相应验收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住宅小区交付综合查验时,一并开展相应的专项检查验收工作。对实体验收工作量大或技术查验工作内容较多的住宅小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综合查验要求主动开展查验,提前完成相关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未经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 综合查验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参与综合查验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流程
2.新建住宅小区(×期)综合查验申请函(样本)
3.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申请表
4.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证明
5.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流程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期)
综合查验申请函(样本)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在叶集区××路,开发建设的项目____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其中:住宅______㎡、商业_______㎡、办公________㎡、工业_______㎡、其他_______㎡),现已按照国家、省、市住建、规划、市政、公安消防、人防、通讯等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完成了该项目规划、设计等配套设施要求的建设施工任务,并经自查现具备综合查验条件,特向贵中心申请相关部门于×××年×月×日至×月×日(15个工作日)来我公司对新建的住宅小区(×期)进行综合查验。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申 请 表
住宅小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内容,应当确保真实完整,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提交此表时,应随附下列证明材料:
1.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住宅小区规划总平面图、《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或房地产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6.规划、消防、人防、质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原件);
7.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市政、通讯、有线电视、电梯等专业配套设施建设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8.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物业管理用房落实证明等;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本表一式三份,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执2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执1份。
四、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申请表用A4纸打印与所需材料装订成册。
综合查验备案文件(材料)清单
序号 |
文件(材料)名称 |
份数 |
文号/证号 |
验证情况 |
备注 |
1 |
综合查验备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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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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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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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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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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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防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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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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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政排水(雨、污)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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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供电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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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供气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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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线电视、通讯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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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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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前期物业管理落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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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筑节能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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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信报箱安装使用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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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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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白蚁防治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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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电梯安全使用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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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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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申 请 表
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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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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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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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面积 |
设计: 平方米 |
设计层次: 层 |
住宅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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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平方米 |
实际层次: 层 |
住宅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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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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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验收日期 |
第一次 |
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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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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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程设计和规范及有关规定的各项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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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报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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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园林)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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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排水(雨水、污水)工程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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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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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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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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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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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通讯(三网办)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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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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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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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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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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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核实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物业承接查验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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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查验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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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查验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
综合查验备案证明
№:XXX
____________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住宅小区(第____期、楼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期),现经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综合查验资料现已在我局备案,同意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特此证明。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附件5
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消防、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将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是否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三)是否将电话通信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四)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设施建设;
(五)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
(六)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
(七)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八)前期物业管理是否已按照规定落实;
(九)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质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并取得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的文件;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化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新建住宅小区约定交付期限30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竣工及验收情况,填写综合查验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文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三)《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四)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报告及综合查验备案表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综合查验。
综合查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该工程项目的图纸资料,以及建设单位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签订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同。
对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了分期建设内容和满足基本生活服务功能,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组团,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分期进行综合查验,项目全部竣工后办理整体综合查验手续。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合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应将需要整改事项和内容书面通知相关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待改正后对整改事项重新查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住宅小区内公告。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购房人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物业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以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备案作为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 房屋登记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应查验其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查验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不予全额解控。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有关单位未按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代替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不代替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承接查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分别承担相应验收责任。
第十六条 综合查验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参与综合查验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8月22日 19时38分
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及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将《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通过网络渠道、信件、邮箱、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本次收到意见建议0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建议0条,有关单位(或企业)反馈意见建议0条。
序号 | 反馈人 | 反馈途径 | 反馈时间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采纳原因及理由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文件
叶建〔2023〕51号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
综合查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9日
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人防、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园林、供水、排水、污水、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的活动。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消防、人防、城管执法、通讯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邮政、有线电视等有关职能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各有关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实施综合查验时,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应在“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申请表”明确签署综合查验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行政负责人印鉴。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电、气工程是否符合城市基础设施接入要求,是否规范连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装置;
(二)是否将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是否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三)对小区有人防等专项工程内容的,是否按规划要求完善人防等专项工程;
(四)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消防设施建设;
(五)是否按照审批的规划方案内容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安保等设施以及小区管理用房建设;
(六)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及排水、污水、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并与城市路网、市政管网相连;
(七)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八)前期物业管理是否已按照规定落实;
(九)各项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验收手续齐全、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规划、质监、消防、人防、城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并取得相关单位的验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的文件;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化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压力容器、消防设施、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并可正常投入使用;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新建住宅小区约定交付期限30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竣工及验收情况,填写综合查验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文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三)建设工程城市档案预审证书;
(四)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报告及综合查验备案申请表后,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综合查验,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
综合查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该工程项目的图纸资料,以及建设单位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等专业单位签订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同。
对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按照规划方案设计要求,完成了分期建设内容和满足生活服务功能,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组团,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分期进行综合查验,项目全部竣工后办理整体综合查验手续。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合格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应将需要整改事项和内容书面通知相关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待改正后对整改事项重新查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备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住宅小区内公告。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购房人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物业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以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备案作为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对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应查验其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查验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不予全额解控。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区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有关单位未按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新建小区综合查验不代替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不代替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承接查验。
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分别承担相应验收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住宅小区交付综合查验时,一并开展相应的专项检查验收工作。对实体验收工作量大或技术查验工作内容较多的住宅小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综合查验要求主动开展查验,提前完成相关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 综合查验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参与综合查验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流程
2.新建住宅小区(×期)综合查验申请函(样本)
3.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申请表
4.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证明
附件1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流程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期)
综合查验申请函(样本)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在叶集区××路,开发建设的项目____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m2(其中:住宅______m2、商业_______m2、办公________m2、工业_______m2、其他_______m2),现已按照国家、省、市住建、规划、市政、公安消防、人防、通讯等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完成了该项目规划、设计等配套设施要求的建设施工任务,并经自查现具备综合查验条件,特向贵中心申请相关部门于×××年×月×日至×月×日(15个工作日)来我公司对新建的住宅小区(×期)进行综合查验。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申 请 表
住宅小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内容,应当确保真实完整,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提交此表时,应随附下列证明材料:
1.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住宅小区规划总平面图、《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或房地产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6.规划、消防、人防、质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原件);
7.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市政、通讯、有线电视、电梯等专业配套设施建设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8.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物业管理用房落实证明等;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本表一式三份,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执2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执1份。
四、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申请表用A4纸打印与所需材料装订成册。
综合查验备案文件(材料)清单
序号 |
文件(材料)名称 |
份数 |
文号/证号 |
验证情况 |
备注 |
1 |
综合查验备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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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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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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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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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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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防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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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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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政排水(雨、污)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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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供电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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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供气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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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线电视、通讯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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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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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前期物业管理落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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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筑节能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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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信报箱安装使用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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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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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电梯安全使用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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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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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申 请 表
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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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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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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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面积 |
设计: 平方米 |
设计层次: 层 |
住宅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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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平方米 |
实际层次: 层 |
住宅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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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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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验收日期 |
第一次 |
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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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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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程设计和规范及有关规定的各项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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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报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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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园林)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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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排水(雨水、污水)工程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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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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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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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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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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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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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三网办)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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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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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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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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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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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核实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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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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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查验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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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查验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
综合查验备案证明
№:XXX
____________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住宅小区(第____期、楼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期),现经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综合查验资料现已在我局备案,同意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特此证明。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9日印发 |
解读
为切实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出台了《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现对该《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截至目前,全区已建成住宅小区48个、仍在建设的住宅小区10个。从近年来建成小区交付使用情况看,我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已交付的部分小区在公共车位、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绿化等配套工程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新建住宅小区交付品质,要求规范综合查验行为,全面推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制度,从源头上确保住宅小区依法依规建设,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出台了《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查验,将从源头上保证新建住宅小区依法依规建设,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综合查验制度不代替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旨在通过综合查验,落实开发建设单位责任,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做好住宅小区建设,压实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切实履行验收责任,确保新建住宅小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
三、研判起草过程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5月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同步通过OA分别征求了6个乡镇街、9个区直单位、4个市(垂直)派驻机构意见建议。2023年6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相关单位通过座谈方式再次征求建议,修订后于2023年7月再次通过政务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2023年8月至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征集反馈的建议,召集相关部门逐条研究,历经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六安市叶集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并提交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公平性竞争审查,经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审议通过,该《细则》于2023年11月9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过程监管,压实各经营开发主体、施工单位和各专项验收部门责任,提升专项验收质量、工作效率和新建住宅小区交付品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该《细则》共19条,主要对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查验工作依据、适用范围、综合查验内容、具备实施综合查验的条件、组织实施程序、专项验收责任、实施综合查验责任等分别做了规范和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水、电、气工程是否符合城市基础设施接入要求,是否规范连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装置;(二)是否将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是否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三)对小区有人防等专项工程内容的,是否按规划要求完善人防等专项工程;(四)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消防设施建设;(五)是否按照审批的规划方案内容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安保等设施以及小区管理用房建设;(六)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及排水、污水、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并与城市路网、市政管网相连;(七)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八)前期物业管理是否已按照规定落实;(九)各项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细则》明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住宅开发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和各方参与主体要对符合条件的竣工住宅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细则》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细则》强调,在综合查验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给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参与综合查验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创新举措
综合市本级和其他县区做法,创新实施综合查验程序上采取一窗受理,限时集中综合查验、限时集中整改,查验合格一次性备案办结,避免多头受理,做到让企业少跑路,进一步压缩综合查验备案办理时间。
六、保障措施
强化贯彻执行。从2023年11月1日起,凡未竣工交付的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施综合查验,综合查验合格后予以交付。强化服务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前置指导,积极主动靠前服务,让辖区企业少走“弯路”。强化跟踪问效。跟进《细则》实施情况,倾听部门、企业和业主意见,不断优化流程,确保贯彻执行成效。
七、解读人和解读单位
解读机关: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党组书记、局长 李明亮
政策咨询电话:05642-2770215
政策咨询地址: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