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关于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精神,对标省工改办《办理建筑许可季度评议细则》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畅所欲言,提出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按照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征集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24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yeji.gov.cn/hdjliu/yjzjk/index.html)留言;
2、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3、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叶集区民强北路城管局三楼综合办公室,邮编:237431(来信请注明“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4、联系电话:0564-6488412 联系人:朱钰
5、邮箱:939826194@qq.com。
附件:1. 关于《关于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 《关于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24日
关于《关于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本方案主要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的精神以及对标省工改办《办理建筑许可季度评议细则》的要求制定,经我局全面研究后,决定对涉及我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事项试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的精神及省工改办《办理建筑许可季度评议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部署安排,综合考虑我区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可操作、好操作、能落实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区城管局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并借鉴周边县区做法,形成《关于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任务
一是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切实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流程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二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目标,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三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流程,明确工作方案实施的主要原则、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和审批条件,并对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和方式、流程措施进行具体规范。四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有效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有序推行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调整完善,听取群众意见,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五、工作目标
围绕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对照各部门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同时,结合监管核查情况制定整改处罚标准,适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关于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精神,对标省工改办《办理建筑许可季度评议细则》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许可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对涉及我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竣工联合验收事项试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现将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施批后核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重点监管,并结合监管核查情况制定整改处罚标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二、主要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一种审批模式。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主要原则:
(一)政府确定标准。区政府或区级审批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告知承诺范围、条件、事项、标准和程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场主体自愿申请。申请人自主选择,按要求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部门协同监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依托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登记和推送承诺信息,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需要现场踏勘核实的事项,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核查。
(四)失信联合惩戒。承诺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回审批决定,并对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等处理。
三、“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名称
经梳理,我局纳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审批事项共4项,能够实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的,仅为“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1项(其它3项存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方面重大责任风险,不能采用“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办理)
四、适用范围
叶集区城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仅限居住区、 单位附属绿地项目),适用本方案。
五、告知承诺审批条件
1.绿化设施建设工程已全部完成竣工,具备交付条件;
2.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
3.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且信用记录良好。
六、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五) 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审批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六)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告知承诺申请,审批部门依据告知承诺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2.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法人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相关材料,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按规定的流程时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条件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4.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字)后生效。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5.审批信息及时通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到有关监管部门。
七、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和方式
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审批事项的内容进行建设、验收等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作出的承诺内容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取得验收合格的情况。
“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可采取以下方式:
1.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
2.依托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
4.运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徽六安)”,实施联合惩戒。
八、事中事后监管流程
(一)在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发放之日起1个月内,审批机关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对建设单位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进行现场查验。
(二)启动批后核查,通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批后核查结果。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经核查不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存在虚假承诺的,
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立即责令整改,撤销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2.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情况予以行政处罚,记入市场主体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信用平台上公示。
3.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4.在核查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直接将建设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顶格处罚。
十、工作要求
对本方案未尽事宜,将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调整完善。在执行中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局行政审批服务股(窗口),联系电话: 0564-6489967。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一次性告知单
附件:
绿化设施工程项目验收“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一次性告知单
一、适用范围
叶集区城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仅限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项目验收。
二、实施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根据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
3.《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
三、告知承诺审批条件
1.绿化工程已全部(或分期)竣工,具备交付条件;
2.建设单位组织几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3.绿地面积经第三方测绘机构测量并出具测量报告,绿地率指标符合规划要求。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告知承诺申请,审批部门依据告知承诺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2.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法人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相关材料,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按规定的流程时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条件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4.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字)后生效。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5.审批信息及时通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到有关监管部门。
五、告知承诺内容
1.施工前规划方案及绿化方案已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如有设计变更的已按程序报园林绿化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绿地率指标满足规划批复,景观绿化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园林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导则要求。
六、验收标准
1.绿地率指标不低于规划批复要求;
2.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导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七、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1.施工过程是否擅自变更绿化方案;
2.绿化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苗木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3.绿地率指标是否满足规划批复要求,景观效果和苗木存活率是否达标;
4.沿路开放景观绿化带是否与城市绿化有效衔接;
5.建设养护期内绿化养护质量是否达标。
八、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苗木大规模进场前应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现场核查。
2.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第三方测量机构对绿地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报告。
3.园林绿化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查验。
4.事中事后监管中对不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存在虚假承诺的:
(1)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时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2)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情况予以行政处罚,记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信用平台上公示;(3)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4)在核查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直接将建设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顶格处罚。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4月26日 9时0分
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六安市叶集区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及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将《关于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24日通过网络渠道、信件、邮箱、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本次收到意见建议0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建议0条,有关单位(或企业)反馈意见建议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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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原因 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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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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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精神,对标省工改办《办理建筑许可季度评议细则》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许可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对涉及我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竣工联合验收事项试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现将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施批后核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重点监管,并结合监管核查情况制定整改处罚标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二、主要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一种审批模式。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主要原则:
(一)政府确定标准。区政府或区级审批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告知承诺范围、条件、事项、标准和程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场主体自愿申请。申请人自主选择,按要求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部门协同监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依托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登记和推送承诺信息,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需要现场踏勘核实的事项,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核查。
(四)失信联合惩戒。承诺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回审批决定,并对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等处理。
三、“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名称
经梳理,我局纳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审批事项共4项,能够实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的,仅为“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1项(其它3项存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方面重大责任风险,不能采用“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办理)
四、适用范围
叶集区城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仅限居住区、 单位附属绿地项目),适用本方案。
五、告知承诺审批条件
1.绿化设施建设工程已全部完成竣工,具备交付条件;
2.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
3.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且信用记录良好。
六、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五) 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审批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六)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告知承诺申请,审批部门依据告知承诺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2.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法人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相关材料,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按规定的流程时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条件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4.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字)后生效。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5.审批信息及时通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到有关监管部门。
七、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和方式
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审批事项的内容进行建设、验收等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作出的承诺内容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取得验收合格的情况。
“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可采取以下方式:
1.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
2.依托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
4.运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徽六安)”,实施联合惩戒。
八、事中事后监管流程
(一)在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发放之日起1个月内,审批机关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对建设单位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进行现场查验。
(二)启动批后核查,通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批后核查结果。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经核查不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存在虚假承诺的,
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立即责令整改,撤销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2.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情况予以行政处罚,记入市场主体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信用平台上公示。
3.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4.在核查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直接将建设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顶格处罚。
十、工作要求
对本方案未尽事宜,将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调整完善。在执行中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局行政审批服务股(窗口),联系电话: 0564-6489967。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一次性告知单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1日
附件:
绿化设施工程项目验收“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一次性告知单
一、适用范围
叶集区城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仅限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项目验收。
二、实施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根据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
3.《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
三、告知承诺审批条件
1.绿化工程已全部(或分期)竣工,具备交付条件;
2.建设单位组织几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3.绿地面积经第三方测绘机构测量并出具测量报告,绿地率指标符合规划要求。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告知承诺申请,审批部门依据告知承诺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2.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法人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相关材料,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按规定的流程时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条件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4.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字)后生效。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5.审批信息及时通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到有关监管部门。
五、告知承诺内容
1.施工前规划方案及绿化方案已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如有设计变更的已按程序报园林绿化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绿地率指标满足规划批复,景观绿化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园林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导则要求。
六、验收标准
1.绿地率指标不低于规划批复要求;
2.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导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七、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1.施工过程是否擅自变更绿化方案;
2.绿化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苗木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3.绿地率指标是否满足规划批复要求,景观效果和苗木存活率是否达标;
4.沿路开放景观绿化带是否与城市绿化有效衔接;
5.建设养护期内绿化养护质量是否达标。
八、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苗木大规模进场前应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现场核查。
2.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第三方测量机构对绿地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报告。
3.园林绿化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查验。
4.事中事后监管中对不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存在虚假承诺的:
(1)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时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2)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情况予以行政处罚,记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信用平台上公示;(3)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4)在核查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直接将建设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顶格处罚。
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的精神及省工改办《办理建筑许可季度评议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有重要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部署安排,综合考虑我区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可操作、好操作、能落实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区城管局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并借鉴周边县区做法,征求局班子成员、机关股室负责人及群众意见,2023年5月初,形成《关于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目标
围绕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对照各部门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同时,结合监管核查情况制定整改处罚标准,适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五、主要内容
一是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切实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流程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二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目标,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三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流程,明确工作方案实施的主要原则、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和审批条件,并对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和方式、流程措施进行具体规范。四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有效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有序推行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调整完善,听取群众意见,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六、创新举措
(一)是本工作方案规定了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即可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是本工作方案对事中事后监管程序采用四种不同方式,保障了监管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真实性。
(三)是明确应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协同协作,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顺利推进;
2、强化工作落实。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落实落细改革举措,有效加强监督问责,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3、做好宣传引导。深化政务公开,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局门户网站发布工作方案,提高公众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八、解读人和解读单位
解读机关: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胡勤梅
政策咨询电话:05646489967
政策咨询地址:叶集区政务区社保大楼一楼城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