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

征集单位:叶集区住建局征集时间:[ 2021-03-24 00:00 ] 至 [ 2021-04-26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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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制度,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此方案,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4月25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联系电话:2772168;邮箱784293609@qq.com

2.联系人:吴洋

3.通信地址: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叶集区民生路国土大楼五楼)

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制度,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2〕77号)等有关规定,以落实区纪委“背包式”专项巡察整改、省住房保障审计整改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我区2009-2015年我区共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21个,1667套,其中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13个,810套,企业自建财政补助建设项目8个,856套。其中区直管公租房182套、廉租房195套,开发区200套、乡镇街103套、教育103套。

我区公租房建设至2015年,2015年我区出台了《叶集试验区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叶政办〔2015〕6号)文件,主要针对区直管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开发区、乡镇街、教育系统分别自行管理所属公租房。分配完毕后,每年实行动态调整,但在调整中动态信息管理涉及市监、税务、社保、公安、住房公积金、银行等多家部门,因此无法在短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收入进行有效地审查,更多的是通过个人和单位提供的证明作为主要依据。另因我区直管公租房在原分配时是按单位分配房源套数,存在单位内部自行调整,未经审批入住公租房,甚至转租的现象。

二、省、市级指导性文件要求情况及我区相应政策制定情况

1.保障对象

省政府令第十五条规定:“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针对此条在此方案中将保障对像分为: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及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城区就业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类型。

2.资格认定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第二款第一条“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等准入条件,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结合我区实际及周边县区标准明确为:

①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根据区统计局提供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设定。

②中低收入家庭重点审核家庭资产、房产及车辆情况,其中家庭资产参照市级公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中低收入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3万元;新就业无房职工重点审核年龄、就业、房产等情况,其中年龄参照市级公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年龄不超过35周岁;外来务工人员重点审核户籍、就业、房产等情况。

③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3.租金标准

省政府令第十七条规定“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因我区直管公租房分为万花园和政务区两个小区,建议分地段计算价格,原则上万花园按原廉租房标准即1.5元每平方每月,政务区按4元每平方每月。

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制度,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准入条件分别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为城区社区居民户籍(城区范围:东至木竹产业园经五路(香山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纬六路,以下简称“城区”)或持有城区居住证并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3万元(家庭资产范围: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工资等);

3.属低保家庭的需持有低保证;

4.家庭成员在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无开办企业或在企业持有股份且正常经营;

6.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摩托车、三轮车除外,用于维持生计的唯一小型营运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7.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叶集区城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申请人已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企业职工已与所在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满1年(含)以上,连续缴纳社保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其中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为区外户籍,在企业中为普通员工;

3.申请人与城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且经营正常;

6.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四)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在我区城区就业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2.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用工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私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且经营正常。

5.家庭成员的范围为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五)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特殊群体,经区政府批准,可优先分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2.在城区范围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3.住房困难的退役军人、军烈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保障。

原则上万花园小区公租房主要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务区公租房主要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开发区公租房主要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在区内拥有私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20平方米(含)的;

2、在区内拥有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

3、在区内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4、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房产不满2年的(确因重大事故、疾病等原因变卖房产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待入住区内商品住房的。

三、申请与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人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向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低保证,属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证明或租赁合同;因治疗重大疾病原因在2年内出售住房的,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6)书面授权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相关信息的说明。

2.受理并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入户调查,完成初审。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居委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并通过家庭救助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核查申请;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乡镇街要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建立全面的信息台账并及时报送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申请人住房情况专项核查。

3.复审。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及核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资产、住房、车辆、经商、纳税、公积金及婚姻状况的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转区住建局。

4.终审和公示。区住建局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终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区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局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建局申请复核。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程序:

已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1.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对照申请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社保缴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无房证明以及住房租赁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6)单位未解决住房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书面授权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相关信息的说明。

2.受理和初审。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户籍、住房、合同、社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和公示。用人单位将初审通过的职工集中造册,向单位所在地乡镇街申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家庭救助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核查申请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区民政局应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资格复审,签署复审意见报区住建局。乡镇街要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建立全面的信息台账,包含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并及时报送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申请人住房情况专项核查。

4.终审和公示。区住建局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在区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局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分配管理及使用维护

区住建局根据未分配房源和符合入住条件的户数决定配租方案,公租房分配结果由区住建局在区政府官方网站等媒体公布,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区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维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五、签订合同

公租房分配后,区住建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分配通知书,申请人持分配通知书与区住保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根据租期预收公租房房租,租金直接缴入财政非税专户。

六、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政府定价,综合小区区位、建筑年限、主要入住人群以及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等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如下:

政务区公租房:4元/㎡/月;廉租房:1.5元/㎡/月

七、其他事项

(一)区教育局、开发区管委、孙岗乡、三元镇、洪集镇、平岗街道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公租房分配和后期管理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直管公租房的管理政策,并向区住建局按月报送入住人员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入住人员台账。

(二)公租房保障不与我区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同时享受。

八、监督管理

(一)对以虚假材料等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分配资格,责令限期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因购置、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等情形,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违反规定将公租房转租、出借、改变使用性质、破坏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或经营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且拒不改正的,由区住建局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原申请、审核机关应按规定对承租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房产等情况进行调查、信息比对和审查,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审查结果应当公开。

(四)区住建、民政、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五) 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叶集试验区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叶政【2015】6号)自行废止。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2772168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叶集区民生路国土大楼五楼)
其他渠道
784293609@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1年4月26日 11时57分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制度,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4月25日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目前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0条,有关单位反馈意见0条。

文件

解读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六安叶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田红斌:近日,区政府出台了《六安叶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叶政办﹝202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制度,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制定是建立健全多渠道供给、多元化保障的住房保障体系的现实需要,办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我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及和谐。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办法》的起草借鉴了周边县区成功经验,结合了叶集实际,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区住建局党组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

解决我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力争对“三类”人群做到应保尽保。

五、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涉及五项内容。

第一项明确保障对象及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为我区城镇中低收入户籍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3万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或无住房,家庭成员无开办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主要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就业的无房职工,其中企业职工需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为来我区稳定就业的稳定务工人员,在叶集无住房并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

第二项明确申请与审核主体,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由申请人向所在村社或乡镇街申请,乡镇街负责初审并公示,区民政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负责复审。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请,由所在单位完成初审,单位所在地乡镇街负责复审,区民政、住建、不动产等部门负责终审。

第三项明确保障方式,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第四项为补贴与租金标准,明确政务区公租房房租为4元/月/㎡,廉租房房租为1.5元/月/㎡,低保家庭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20㎡,补贴标准为10元/人/月/㎡,每户保障面积不超过60㎡,其他保障对象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20㎡,补贴标准为8元/人/月/㎡,每户保障面积不超过60㎡,

第五项明确公租房管理主体,区住建局负责政务区公租房、廉租房的管理工作,区教育局、平岗街道、开发区管委、孙岗乡、三元镇、洪集镇负责本单位直管的公租房分配及后期管理工作。

六、创新举措

2021年开始我区对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实现并联受理,常态化受理,改变以往分别实施,阶段受理的工作局限性。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史河街道、平岗街道、孙岗乡要进一步扩大政策群众知晓度,做到应保尽保,提升初审业务水平,区住建局、民政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加强并联审核,尽量缩短审核周期。下步按照市住建局统一部署,及时开展新住房保障系统业务上线培训工作,确保完成租赁补贴80户年度目标任务,同时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及时开展公租房清理,并引入第三方开展专业化后期管理工作。

八、解读机关(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和解读人(由解读机关指定)及其政策咨询服务电话、地址

解读机关: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田红斌,

政策咨询电话:0564-2770612,

政策咨询地址:六安市叶集区民生路国土大楼五楼区住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