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政策清单
(第一批)
(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六安市叶集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
目 录
1.税费政策清单 1
2.市场监管政策清单 51
3.商贸政策清单 81
4.不动产登记政策清单 116
创业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法制股6489356。
每月纳税申报期内。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
创业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1322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企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法制股6489356。
每月纳税申报期内。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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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
(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吸纳退役士兵税费扣减: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个体工商户备查资料
①《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备查资料
①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②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纳税人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二股 6488563。
纳税申报期限内。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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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
(1)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对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我省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1322号)
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我省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
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从事个体经营的备查资料
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备查资料
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
②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③《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纳税人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二股 6488563。
纳税申报期限内。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十、网上申报入口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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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高校学生公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的个人。
直接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一股6489396。
纳税申报期限内。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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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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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房产税备查资料
①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房屋产权证明
③房产原值资料
④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
⑤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查资料
①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房产土地权属资料
③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
④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纳税人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二股 6488563。
纳税申报期限内。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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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一股6489396。
每月纳税申报期内。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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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一股6489396。
纳税申报期内。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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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一股6489396。
纳税申报期内。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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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一股6489396。
纳税申报期内。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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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不在划型标准外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退(抵)税申请表》。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4月、5月、6月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一股6489396。
2022年4月(4月、5月、6月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内。
2022年4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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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退(抵)税申请表》。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4月、5月、6月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一股6489396。
2022年4月(4月、5月、6月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内。
2022年4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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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一股6489396。
纳税申报期内。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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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上述六类车辆车船税法定最低年税额标准(以下称新标准)分别为:
1.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16元/吨;
2.挂车8元/吨;
3.专用作业车16元/吨;
4.轮式专用机械车16元/吨;
5.摩托车36元/辆;
6.1.0升(含)以下乘用车60元/辆。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1089号)
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于上述六类车辆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六类车辆的车船税纳税人。
直接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1.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按以下方式办理:
①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车船税纳税申报表》2份;
b.《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2份。
②纳税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时,对于六类车辆,“单位税额”栏直接按新标准填写。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2.纳税人采取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的,向保险机构提供办理交强险所需资料外,不需额外提供其他资料。保险机构对于六类车辆,自动按新标准代收车船税。
叶集区税务局12366、保险机构;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二股6488563。
纳税申报期限内。
2022年1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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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无
纳税人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二股 6488563。
纳税申报期限内。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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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申报主体备查资料
①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②确认为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有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二股 6488563。
纳税申报期限内。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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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房产税备查资料
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房屋产权证明
③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
2.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查材料
①不动产权属证明
②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材料
纳税人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二股 6488563。
八、申报时间
纳税申报期限内。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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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房产税备查资料
①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②房屋产权证明
2.印花税备查材料
①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②相关资金账簿
3.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查材料
①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③取得财政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
纳税人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二股 6488563。
纳税申报期限内。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
税费政策
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
本通知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缴费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缴费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2021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度新开业的,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以外的缴费人,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缴费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直接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6480006。
纳税申报期限内。
2022年1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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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一)在执行期限内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执行期内的,水土保持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安徽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阶段性收费执行事项的通知》皖水保函 〔2022〕189号
在执行期限内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执行期内的,水土保持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直接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6480006。
纳税申报期限内。
自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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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直接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一股6489396。
纳税申报期限内。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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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直接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一股6489396。
纳税申报期限内。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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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取得经营所得而无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直接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对应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一股6489396。
纳税申报期限内。
自2022年1月1日起。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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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
直接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叶集区税务局12366;
叶集区税务局税政一股6489396。
纳税申报期限内。
自2022年1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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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政策
本区注册登记企业或组织,获得新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3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当年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的本区注册登记企业或组织。
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共有专利权的,有全部共有人的申明和签章。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给企业或组织。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创新政策
本区注册登记企业、组织,新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从区外受让发明专利用于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的企业,依据转让合同申请本条款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当年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的本区注册登记企业或组织;本年度从区外受让发明专利用于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本区注册登记企业。
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共有专利权的,有全部共有人的申明和签章;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转让合同复印件,受让发明专利与受让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的关联性证明。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发明专利转让合同,受让发明专利与受让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的关联性证明,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给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创新政策
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企业。
本年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文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文件,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项目申报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创新政策
对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发明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本年度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本区单位。
本年国家、省专利奖授奖文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专利奖授奖文件,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给获奖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创新政策
对代理本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达到10件(含1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20件(含2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代理本区发明专利授权业务,发明专利于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给代理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创新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本区区域内学校。
本年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文件;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文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文件,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文件,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给学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创新政策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文件,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文件,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给学校。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获得本年度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及优势企业。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文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文件,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认定的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创新政策
对将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给银行或担保机构,且贷款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贷款利息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补助不超过6万元)。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本年为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服务,贷款额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银行或担保机构。
银行或担保机构资助证明复印件,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商标权证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质押清单复印件,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及质押清单复印件,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企业贷款合同复印件,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银行或担保机构资助证明复印件,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商标权证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质押清单复印件,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及质押清单复印件,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企业贷款合同复印件,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给担保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创新政策
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区外运营发明专利转让给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实际运用产生效益的,按转让每件发明专利给予0.3万元奖励,每个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为本区区域内企业提供市外发明专利引进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发明专利转让合同复印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应用于企业生产设备关联性证明,发明专利应用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关联性及销售取得效益证明。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发明专利转让合同复印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应用于企业生产设备关联性证明,发明专利应用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关联性及销售取得效益证明,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给中介服务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创新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认定文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认定文件,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给示范园区。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创新政策
对新认定的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新认定的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认定文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认定文件,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给申请人或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创新政策
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105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每年首次被认定为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省市场监管局下发的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认定文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发认定文件中的企业名单,报区财政局复核。经确认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共同向区政府报告申请兑现。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创新政策
鼓励企业创新创造,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上(含10件)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当年获得达到数量新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本区注册登记企业。
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给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政策
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所属本区注册登记企业,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同一国际商标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注册的,给予2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所属本区注册登记企业。
国际商标注册证书。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际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给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政策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当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驰名商标”的文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名单,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兑付认定的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九、实施期限
无。
财政政策
对新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本区当年新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的单位名单,申请下拨财政奖励政策,兑付给注册、公告的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申请人10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单位和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的文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和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的文件,申请下拨财政奖励政策,兑付给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政策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40万元和10万元。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叶政〔2020〕27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1.在本市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4.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填写《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2.按照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3.必要的相关证实性材料。
1.企业自愿申报;
2.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
3.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现场陈述答辩;
4.根据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
5.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对获奖单位推荐名单进行审议;
6.对审议后名单进行公示;
7.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颁发获奖奖牌和证书,兑现奖金。
区市场监管局质量股6489197
每2年开展一次评审;申报时间在评审通知上载明。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政策
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本区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第三方认证机构主体资格复印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第三方认证机构主体资格复印件,申请下拨财政奖励政策,兑付给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政策
知识产权专员所在企业每授权1项发明专利,奖励本企业知识产权专员500元。
《六安市叶集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叶政办〔2021〕13号)
所在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且在我区知识产权专员名录库内的知识产权专员。
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申请下拨财政奖励政策,兑付给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 6556268。
每年3月底之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政策
对年度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限上商贸企业,进行授牌并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六政〔2019〕29号)
符合条件的限上商贸企业。
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录。
市统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奖补单位名录,区商务局进行初审后报市级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工作日申报。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政策
对年度新增限上商贸企业(不含以前年度退出,下同),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7〕22号)
符合条件的限上商贸企业。
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录。
市统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奖补单位名录,区商务局进行初审后报市级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工作日申报。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政策
对在我市注册的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等综合配套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家以上、年累计本地在线进出口交易额(海关统计数据)达50万美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其平台软硬件当年实际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2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新招引1家我市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实现本地进出口额(海关统计数据)零突破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平台年最高奖励20万元。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办秘〔2019〕4号)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4.年度平台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5.年度财务报告;6.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工作日申报。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政策
对经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在省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园区平台及企业平台建设。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办秘〔2019〕4号)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商务厅印发的认定条件;
4.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工作日申报。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奖补
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商企业新开设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旗舰店,参加境内外电商展会,纳入限上社零统计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电商返乡创业,对有实绩的返乡创业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奖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推动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加快电商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145号)
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
依据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奖补申报细则,规范申报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奖补
鼓励引进MCN直播机构,对MCN直播机构独家签约主播销售我市产品,每增加1名年带货销售额超5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一次性分档奖励5万元。我市电商企业采用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10%以内的补助,最高10万元。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推动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加快电商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145号)
MCN直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
依据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奖补申报细则,规范申报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奖补
对我市参与扶贫的电商企业年发货农产品快递单不少于2万单的,每单给予最高1元的补贴,最高补贴6万元。对中小电商微商收购贫困村、贫困户农产品进行网络销售,且年快递单量不少于2000单的,每单给予最高2元的补贴,最高补贴2万元。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推动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加快电商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145号)
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
依据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奖补申报细则,规范申报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奖补
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推动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加快电商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145号)
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
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
由商务部或商务厅认定的示范名单文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奖补
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农村电商主体发展促进。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2〕20号)
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
2.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表;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1年网销额证明材料;
5.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区商务局联合财政局进行初审后报市级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奖补
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2〕20号)
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
1.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表;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通知及报名情况,参展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相关票据。
3.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区商务局联合财政局进行初审后报市级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奖补
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首次奖励。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品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书、上年度网销额等证明材料,并经第三方审计。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2〕20号)
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
2.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表;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1年网销额证明材料;
5.当地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品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书、上年度网销额等证明材料;
6.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区商务局联合财政局进行初审后报市级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奖补
1.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 皖商明电〔2022〕20号)
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
2.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表;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1年网销额证明材料;
5.申报第1项电商企业需提供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及采购额证明等证明材料,且网销产品可与采购产品相对应。申报第2项电商企业需提供采购证明,脱贫户需提供脱贫光荣证或村里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6.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区商务局联合财政局进行初审后报市级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奖补
1.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助。
2.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30%、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
3.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 皖商明电〔2022〕20号)
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
2.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表;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第1项需提供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主要投资明细(包括项目建设、购买设备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等),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文件及项目工程验收报告,购置相关设备的清单,并注明设备型号、尺寸及采购时间等,并经第三方审计。申报第2项需提供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租用的合同、租金的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等,并经第三方审计。申报第3项需提供研发寄递包装相关证明及2021年网销额证明材料;
5.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区商务局联合财政局进行初审后报市级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奖补
根据《行动方案》“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内容,用于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农产品上行等工作。服务网点需满足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单个网点支持最高可达5000元。本项支持总额各县区最高可达15万元。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2〕20号)
经商务部门认定并符合条件的电商网点。
1.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表;
2.农村电商服务网点2021年网销额证明材料;
3.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区商务局联合财政局进行初审后报市级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
财政奖补
对经认定的农产品上行额超2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等非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电商销售,对年网销额1000万-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含)及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及30万元的分档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加快农村电商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奖补办法》的通知》(叶政办秘〔2021〕18号) 。
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
依据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奖补申报细则,规范申报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无。
财政奖补
对事前经区商务部门报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的企业,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累计最高10万元补助。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加快农村电商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奖补办法》的通知》(叶政办秘〔2021〕18号) 。
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
依据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奖补申报细则,规范申报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无。
财政奖补
对电商经营主体以“展厅+直播间”、“办公室+直播间”等方式改造升级,投入运营后累计直播带货总额超100万元的,给予直播间装修改造费用50%的补助。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加快农村电商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奖补办法》的通知》(叶政办秘〔2021〕18号) 。
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
依据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奖补申报细则,规范申报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无。
财政奖补
开展区级农村电商综合网点示范培育,对认定为区级农村电商示范网点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加快农村电商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奖补办法》的通知》(叶政办秘〔2021〕18号) 。
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商网点。
依据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奖补申报细则,规范申报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无。
财政奖补
对经区商务部门报备同意后,组织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脱贫户、大学生村官等从事或者计划从事电商的企业及个人参加电商培训,给予培训单位每人每天350元以内的补助(不得用于发放参训人员误餐误工补助)。培育优秀直播团队和主播人才,组织开展电商直播大赛活动,对获奖选手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在省级直播大赛中获奖的选手,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最高给予5000元奖励,对进入市级直播大赛前10名的选手,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最高4000元奖励。参加区级及以上电商直播大赛的其他获奖选手,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加快农村电商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奖补办法》的通知》(叶政办秘〔2021〕18号) 。
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及个人。
五、申报材料
依据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奖补申报细则,规范申报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无。
财政奖补
对各正常运营挂牌电商网点给予800元每年的运营补助。对年网销额超5万元的综合服务网点,按照年度农特产品上行总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线上销售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重点监测帮扶户农产品的,另增加1%补助。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加快农村电商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奖补办法》的通知》( 叶政办秘〔2021〕18号) 。
经区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商网点。
依据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奖补申报细则,规范申报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拨付给企业。
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6491055
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