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岗中心小学食堂过期食品退市制度
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确保学校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维护本单位的声誉、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停止销售,特制定食品退市制度。
一、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持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并通知供货方。
(三)、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操作。
皖公网安备 341526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