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集职业学校学生入学、退学办事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学籍管理小组,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职能部门和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学校编发的学号及发放《学生证》。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我校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纳入学生系统管理,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五条 在校生学籍电子信息维护内容包括:新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异动(含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开除、注销、复学、死亡、失踪、转专业等)和学生信息变更等。
第六条 新生应当按照我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在开学一个星期内,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二周。超过二周仍不能正常入学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秋季电子注册,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中职学校每学期都要对学生电子学籍进行维护。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超过二周未到校注册者,自动退学。
第九条 在校生不得同时注册和拥有多个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为同一学生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注册学生学籍。
第十条 取得学籍并在学生系统中成功注册的学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在中职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申请并办结审批手续。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由转入学校依据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同时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和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本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并在30日内注销学籍: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七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个人基础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修改信息后及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以及信息变更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通过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核办完成。
第四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一)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并监制,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学生系统根据学生毕业信息自动生成毕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业学校名称、毕业日期等。证书编号的具体生成规则依据教育部规定制定。
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证书上照片,应为近期同底免冠2寸照片。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