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9-00054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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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 发文日期: | 2023-01-05 09:00:00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1-05 09:00:00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城管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叶集区城管局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实施机关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109-0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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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内容分类: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
发文日期: | 2023-01-05 09:00:00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1-05 09:00:00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城管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叶集区城管局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实施机关 |
文 号: | |
关键词: |
叶集区城管局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型 | 处罚内容 | 子项 | 处罚依据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侵占和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蔬菜等侵占和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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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