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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410-0002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10-12 00:00 发文日期: 2024-10-12 11:23
文  号: 叶政〔2024〕24号 词: 财政管理体制
政策咨询机关: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6496343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0-12 11:23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2024〕24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乡镇(街道)和

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

20241012


六安市叶集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

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区乡两级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科学划分区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属于区级事权的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属于共同事权的视具体情况按比例分担,属于乡镇(街道)和开发区事权的由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自主保障。

第三条  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兼顾。强化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调动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发展经济、建设财源和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同时对财力薄弱、收不抵支的乡镇(街道)予以补助。

第四条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按照“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收益多”原则,既发挥财政体制对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发展经济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又合理约束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支出,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

第五条  坚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各地发展水平、税源基础、收支规模等因素,完善区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平衡各地财力差异,增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六条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第七条  税收收入为当年实际入库的税收(剔除免抵调库),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等留存区级部分。

第八条  非税收入为除税收以外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污水处理费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九条  乡镇(街道)辖区内税收收入全部归乡镇(街道),但姚李镇、孙岗乡、平岗街道辖区内属开发区管理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归开发区,史河街道辖区内属开发区或区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分别归开发区或区财政;开发区税收收入按照归属管理的企业名录确定。

第十条  乡镇(街道)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开发区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中开发区分成部分,由开发区与乡镇(街道)按5:5比例划分。

第十一条  以乡镇(街道)和开发区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形成的财政收入归乡镇(街道)和开发区;以区级为投资主体或由区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形成的财政收入归区财政;区级以上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负责实施的,产生的财政收入归乡镇(街道)和开发区。

第十二条  经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乡镇(街道)自主出让国有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在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后全部归乡镇(街道),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归区财政,临时占用耕地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归乡镇(街道)。土地出让后,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环节产生的财政收入归乡镇(街道)。

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内国有土地出让金及其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环节产生的财政收入归区财政。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负责征管或受托代征的非税收入全部归乡镇(街道)和开发区。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财政支出主要包括本辖区内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等。

开发区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园区内新建项目建设支出、基础设施维修维护支出、为企服务(含招商引资政策兑现)支出等。

因兑现区级有关政策所产生的支出,除另有规定外,由区财政承担。

 

第三章  收支基数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收入基数为2022—2024年核定后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实绩的三年平均数。其间因企业关停破产等原因导致税收变动较大的,经区政府批准,可对收入基数进行适当调整。

乡镇(街道)征收的非税收入不列入乡镇(街道)收入基数。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归区财政,不列入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收入基数。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支出基数实行零基预算,按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分别核定。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与区直机关执行统一供给标准,其中人员经费按照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供给人员范围核定;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按照乡镇(街道)每人每年10000元、开发区每人每年8000元核定,人员范围包括实有在编人员和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的聘用人员;公务接待经费、工会经费、福利经费、公务交通补贴经费等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  专项支出是指乡镇(街道)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村级支出。包括村干部工资和社保经费、村级运转经费等,由乡镇(街道)按照区委组织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预算,经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委社工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定。

(二)社区支出。包括社区工作者工资和社保经费、社区运转经费等,由乡镇(街道)按照区委社工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预算,经区委社工部会同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定。

(三)经济社会发展支出。包括乡村振兴、社会治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环境治理、集镇建设、网格化管理等支出,根据乡镇(街道)服务人口数,按每人每年60元核定。服务人口数按照上轮人口普查户籍人口数和常住人口数各一半核定

第十九条  区级直接管理或承担的支出,包括民生工程、乡村振兴、文化体育、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专项支出以及惠民直达工程覆盖的民政、社保、涉农等打卡发放类支出不列入乡镇(街道)财政支出基数。

第二十条  设立园区发展资金2000万元,作为开发区专项支出。

 

第四章  结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超收分成、短收扣减。超额完成收入基数的,超收部分由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按照3:7比例分成;未完成收入基数的,等额扣减其支出基数,对应形成的财力缺口由其自行消化、自求平衡。

第二十二条  未列入收入基数的非税收入全部补助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并优先保障基本支出。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收入全额解缴区国库,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年度支出基数和收入进度,序时分月下达预算指标。

第二十四条  因政策变化、机构变动、人员增减、统一调整工资和津补贴等形成的收支变动,由区财政局与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据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供养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争取到市级及以上项目资金,区财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属于开发区的区级以上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开发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各征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纳税清单化管理,不得在区乡(镇、街道、开发区)之间、乡镇(街道)之间转移税款,不得体外循环和虚增收入。

第二十八条  区直征管部门的征管经费由区财政保障,区直征管部门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承担征管经费,乡镇(街道)不得向区直征管部门支付征管经费。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严格执行人事、编制、财经纪律,坚持精兵简政,规范财政供养人员进入和经费供给渠道,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不得自行新增聘用人员。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加强财政预决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执行质量。街道和开发区参照一级财政体制,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经区政府审核后,同区直部门预决算一并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统筹各类预算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将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纳入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评。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日起施行,为期三年,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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