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自然资监(决)字〔2024〕3号 |
当事人:刘某
地 址:叶集区史河街道新元社区
身份证号码:3424……92
案 由:非法采矿
你在2024年8月14日凌晨12:30至当日凌晨1:00左右未经批准擅自在叶集区史河街道史河湾村拆迁地块使用挖掘机和绿皮自卸车等工具无证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黄沙19.49立方米,经查询沙的密度约为1.6克/立方厘米,计31.18吨,非法获利2182.60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4〕3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采挖黄沙价值2182.60元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罚款436.52元;罚款总计2619.1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军、黄仕馨
电 话:0564-6499912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