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 |||||||
序号 | 权力事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
一 | 行政处罚 | 共17项 | |||||
1-37 | 1.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2.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3.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4.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5.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6.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7.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8.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9.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10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1.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12.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13.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14.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15.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16.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17.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8.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19.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0.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21.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22.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23.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24.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25.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26.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27.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28.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9.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30.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31.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3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33.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34.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35.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36.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37.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立案程序不规范,徇私舞弊不立案或应立案而不立案; | 中 | 1、加强执法人员廉政教育,增强执法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 商务执法大队负责人 | |
调查风险:接受当事人请托,不按规定取证,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未回避; | 中 | 2.严格立案程序和案件报备制度,建立立销案登记簿; | |||||
告知风险: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和义务; | 低 | 3.严格案件处罚程序,必须二人以上执法; | |||||
决定风险:越权审批、无故延迟案件办理时限;收受贿赂、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当事人减轻处罚和谋取利益。案件定性错误。违反案件处罚程序,该集体研究的没有上会研究;涉嫌构成犯罪的未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 高 | 4.严格落实好听证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好内部监督监察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
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处罚决定变通执行、减轻执行、执行不及时或不执行。罚没款收缴程序不规范; | 中 | 5.强化执行情况监督,落实好对处罚当事人回访制度,加大案件抽查核查力度; | |||||
结案风险:案件材料不归档、手续不完备,对罚没款未按期到位的不追缴、或不履行相关程序。 | 低 | 6.严格案件卷宗台账制度,落实好定期抽检制度。 | |||||
二 | 其他权利 | 共4项 |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4 | 受理风险:对符合条件的无故拖延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的; | 低 | 1、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要求申请人当场提交补正材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3、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行政主管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公开办理时限并接受公众监督。 |
行政审批服务股受理人员及负责人 | |
审查风险:材料受理后审查资料不及时或审核不严;无故拖延办理; | 中 | ||||||
备案风险: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的; |
高 | ||||||
送达风险:未按规定信息公开。 | 低 | ||||||
2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 3 | 受理风险:未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所需材料;不按规定时间受理,故意拖延;徇私谋利,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故意刁难,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不受理的事项,不告知理由。 | 低 | 1、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要求申请人当场提交补正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股受理人员及负责人 | |
审查风险:材料受理后审查资料不及时或审核不严;无故拖延办理; | 中 | ||||||
决定风险: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