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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援故事】系列之七: 八天多三万,他为我点赞

发表时间:2020-07-01 16:05 作者:周玉忠来源:叶集区司法局 点击数: 字体:[  ]

——讲述人: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周玉忠

我是一名援助律师,在多年的工作中,直接面对的都是一些老弱病残贫等特殊困难群体,每当他们求助于我时,我没有理由拒绝,每次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一声“谢谢”就是对我工作的最大肯定,鼓励着我无怨无悔地在法律援助道路上一直走下去。

65岁的晏某某就是我服务过的众多受援人之一,他还是一个肢体残疾肆级的残疾人,2019年6月18日,晏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晏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晏某某无责任。晏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右肋骨骨折、复合外伤,且经司法鉴定所评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与肇事方协商不成,向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我接受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该案,通过调查取证并与晏某某沟通后,于2019年10月20日向叶集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要求肇事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2791元、误工费13560元、护理费741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239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430元,合计55185元。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方对晏某某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也因此导致开庭时间向后延迟,重新鉴定结果仍为十级,法院也确定于2019年12月23日开庭。开庭前,我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损失为医疗费3950元、误工费13560元、护理费741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654元、残疾赔偿金5502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及损失1475元,合计89177元。庭审中,保险公司主要的争议为:第一、晏某某虽从事农业生产,但不能证明存在误工损失;第二、晏某某系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该争议我作为代理人明确提出代理意见:第一、晏某某虽已年满64周岁,但其系农民居民,其举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证实其承包2亩农地,一直以种植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主张误工费按照上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标准113元每天计算应予以支持。第二,晏某某虽是农村居民,但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截止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故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应予支持。

2019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晏某某交通事故损失89177元,晏某某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2019年12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高法[2019]112号),规定自2019年12月16日起,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这也为这个案件带来了戏剧性的转折机遇。本案中,晏某某在提起诉讼时显然不符合适用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而导致审理期限延长,从而达到适用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范围。从试点开始(2019年12月16日)到一审判决(2019年12月23日)仅间隔8天,晏某某的伤残赔偿金增加获得赔偿三万多元,这个意外的收获让他非常满意。当晏某某拿到赔偿款后,还曾多次打电话对我表示感谢,我对他说,你不应该感谢我个人,你应该感谢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好政策、感谢法律的实施更加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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