钥匙顺手一递,她就成了叶集首例危险驾驶罪共犯

发表时间:2020-12-25 14:41来源: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审核人:刘家斌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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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醉驾”入刑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执法频率和打击力度,“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

近日,我院对一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中的郭某某、单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看到这里,有人可能会问“醉驾”案件中,开车的不就是一个人吗,为何会有两人犯罪?那么,请听检察官为你娓娓道来。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27日中午,单某某驾车来到其朋友郭某某家中吃饭。吃饭的时候,郭、单二人喝了些白酒。酒后,单某某明知郭某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郭某某驾驶,单某某乘坐于该车副驾驶位。郭某某驾车搭载单某某从家中出发,先后途经我区观山路、史河路,当行驶至史河东路公厕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审查后,认为单某某构成本案的共犯,遂追加单某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

郭某某、单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解析】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法律分析

我院认为,单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负有妥善保管车辆、保证车辆不被非法使用的义务,而单某某明知郭某某已经饮酒,仍然将车辆交由郭某某驾驶,为郭某某醉酒驾驶提供犯罪工具,属于帮助犯,构成本案的共同犯罪。因而,我院依法追加单某某为犯罪嫌疑人。

【处理结果】

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单某某在本案中属于帮助犯,其二人的行为未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二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我院拟对其二人作相对不起诉。鉴于本案系我区首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2020年9月3日下午,我院专门组织召开对郭某某、单某某不起诉的听证会,并邀请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组成听证员团队,以及公安机关代表参加发表意见;同时为保障郭某某、单某某的诉讼权利,针对其二人无辩护人的情况,我院专门函请区法援中心指派二名值班律师参加听证。会上,郭某某、单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听证员及公安机关代表、值班律师均认为郭某某、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最终,我院依法对郭某某、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温馨提醒】

增强安全驾车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践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也不要将车辆交给饮酒的人,坚决拒绝自己和他人“酒驾”、“醉驾”,关心他人,也是爱护自己。

另外,除了以上案例中的“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还有几种情形可能成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1、“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2、“合驾型”共犯:即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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