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表时间:2020-10-22 08:11来源:叶集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刘月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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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小娜是夫妻关系,但因关系不和而分居。2018年11月1日晚7时许,小娜乘坐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要带儿子走时与陈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某见李某某在门口的摩托车上,遂上前拳击李某某左面部致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又踹李某某左侧身体,致其左眼部流血、左第10、11肋骨骨折,李某某当即报警。经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2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2019年6月13日,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16日叶集区人民法院通知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通知后,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陈某某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且是当地的贫困户,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和条件,也符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和精神,遂决定给予援助,指派安徽英锐(叶集)律师事务所张世富律师为其一审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展了阅卷和会见工作,了解到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5月1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与小娜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长期关系不和,小娜于2018年8月份离家,事发当晚小娜回家是想带儿子离开而引发。当陈某某看到李某某与其妻子小娜一起到家,认为他们是一起过来抢他儿子的,就心生愤怒,出手打了李某某。事发后不久,陈某某与小娜办理了离婚手续。

因陈某某的行为造成李某某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左下泪小管颞侧断裂、左下睑皮肤裂伤等,其损失未得到任何赔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某赔偿其医疗费11993元、误工费22154元、护理费1488元、营养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59355元。经陈某某申请,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安徽英锐(叶集)律师事务所张世富律师为其提供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庭审中,承办律师对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提出了罪轻辩护意见:第一、根据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可以反映,陈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即事发后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发全部过程,与其讯问笔录和庭审供述一致,故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善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事出有因”。据陈某某供述笔录记载,其前妻小娜在婚内有出轨行为,双方发生矛盾后又离家,对两个年幼的儿女不管不顾,当天突然回家是想抢夺儿子,当其看到李某某时,认为他们是一起过来抢夺他的儿子,出于对儿子的保护才出手打了人,故主观恶性不大;第三、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第四、陈某某悔罪态度诚恳,且案发后不久就与小娜离婚,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社会危害性小,适合适用非监禁刑;第五、陈某某暂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考虑其实际客观原因,据相关证人证言反映,陈某某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困难,又是当地的贫困户,是无能力赔偿,但其有赔偿的意愿。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代理律师提出辩论:第一、对于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的诉请无异议;第二、原告主张其误工工资标准按217元每天过高且无依据,其举证的唯一一份“工资表”不符合证据三性,不应予以认定,建议参照上一年度批发零售业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损失;第三、交通费主张过高且无相应票据证实;第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予以支持。

开庭过后,陈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部分经济损失200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2020年6月10日,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8000元。

【案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为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得到从宽处罚提供了依据。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一直供认不讳,但由于其本身家庭经济条件就很困难,是当地的贫困户,享受政府的相关救济,因此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方面他确实是“有心无力”,不属于“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范围,而且在法院宣判前,其实际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完全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法院最终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是综合考虑了其自首、认罪认罚、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区影响评估结果等情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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