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发表时间:2020-10-22 08:09来源:叶集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刘月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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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系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某某镇某某村农民,于1952年1月出生。2019年3月15日6时10分,李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沪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碰撞由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导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某受伤后被就近送往六安市中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落。该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唐某对该起事故认定有异议,便向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经复核后,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调查得到的情况,无法确定事发时两车的行驶状态,故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以及承担责任大小存在巨大差异,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

唐某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向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其一,申请人唐某已年满67周岁,系老年人,其居住地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表》显示,其家庭人口两人,家庭人均收入900元,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另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叶集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85元/人/月,故唐某符合法律援助对象条件。其二,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未得到赔偿,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之规定,故唐某申请事项符合援助条件。综上意见,法援中心遂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指派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汪律师承办。

援助律师在收到指派通知书后第一时间约见了受援人,详细听取了受援人对事发经过的陈述,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援助律师到交警部门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与事故对方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试图协商解决而避免双方诉累,但未能成功。2019年12月14日,唐某委托援助律师向叶集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1707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1113元,误工费20354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6574元。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辩称:第一、本次事故发生原因是唐某横穿马路造成,其在过马路时未经斑马线也未下车推行,唐某应负全部责任;第二、唐某诉请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不应支持。

援助律师为证明唐某诉请的合法性,通过全面充分的举证质证,明确提出代理意见: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事发时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是其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也是投保义务人,因该机动车未投保,且唐某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故李某应赔偿唐某全部损失;第三、根据唐某委托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证实,唐某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故该鉴定结论应作为认定相应赔偿的证据使用;第四、唐某虽已年满67周岁,但其系农民居民,其举证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及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证实其一直以种植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唐某主张按照上年度本地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标准113元每天计算应予以支持。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唐某横穿路面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行,未尽到注意义务;李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对于唐某的损失,因李某车辆为机动车且未投保,应由李某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再由李某按事故责任赔偿60%,下余40%由唐某自行负担。因唐某于事发时已年满67周岁,且其土地已流转,故其误工损失应按六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1707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1113元,误工费768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3100元。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案件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成因,也因此导致责任无法划分。为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一方面需要交警部门完善路控设施,加大调查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事故当事人保护现场原状,不增添人为因素。

本案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方又未投保险,导致争议较大,形成诉讼,但最终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为经济困难的受援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法院经审理也无法查明双方过错大小的,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平均承担责任;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能够举证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大小无法认定的,非机动驾驶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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