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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012-0004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0-12-08 00:00 发文日期: 2020-12-08 09:37
文  号: 叶政办〔2020〕32号 词: 粮食
政策咨询机关: 叶集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储备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2711580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08 09:37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发改委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办〔20203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叶集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8   


六安市叶集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化验判定,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履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农发行霍邱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负责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对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转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定向销售转化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超标粮食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超标粮食。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市场成品粮的抽检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区卫健委、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超标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发行霍邱县支行: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原则,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超标粮食收购和储存管理

 

第八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九条  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储存制度,定点收购企业及收储库点,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根据仓容、粮食流向划片设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定点收购企业在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收购活动。定点收购企业及收储库点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第十条  定点收购企业及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

(四)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五)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应当会同农发行霍邱县支行,对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政府。

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第三章  超标粮食处置和转化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向竞价销售制度。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应当根据市场情况选择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竞标,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能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中标企业所购粮食只限本企业使用,严禁转让及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参加竞购超标粮食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信守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近3年中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能够保证超标粮食单存单放;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一定的加工转化能力。

第十四条  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销售转化:

(一)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二)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三)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第一、二项处置前,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应当将处置方案告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区市场监督局。

从事第三项处置前,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应当将处置方案告知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第十五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书面报告制度。超标粮食销售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1天向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作书面报告。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定向竞价销售的超标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用途。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应当及时将销售出库情况通报农发行霍邱县支行,并向本级政府报告销售流向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入库报告和入库查验记录制度,加强转化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在超标粮食入库前1天向区市场监管局作书面报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统计台账和粮食质量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对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保存销售统计台账等相关资料。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一周内,要将处置结果汇总向区市场监管局作书面报告。负责该环节监管的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超标粮食处置相关费用(含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协商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实现全程监管,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二条  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规定。对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欺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粮食检测机构,在样品的采集、检验、报告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秘密信息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检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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