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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004-0002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公告,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4-20 00:00 发文日期: 2020-04-20 09:44
文  号: 叶政〔2020〕11号 词: 拆迁
政策咨询机关: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征迁事务处 政策咨询电话: 0564-2770477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0-04-20 09:44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202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20418日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20420日 

 

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叶集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叶集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涉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建设项目的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征地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承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区直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区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动产、税务、公证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割、租赁、抵押、公证等手续;暂停办理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

(四)规划部门暂停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和补办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折旧年限及折旧系数、房屋装潢与附属物拆迁补偿、零星树木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补偿。

前款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住建、价格等部门定期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拆迁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结合现场调查丈量确认的情况予以补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征地前告知书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条  拆迁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安置、实物住房安置、自拆自建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住房的方式。

实物住房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并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差价的安置方式。

自拆自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结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安置资金补偿,由被拆迁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方式。

第十一条  拆迁人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及项目要求确定拆迁安置方式,被征迁人可以在确定的拆迁安置方式中自行选择。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主房)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乘以1.2系数结合成新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的拆迁户在叶集区内不再享受其它安置待遇。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其他安置方式及宅基地分配的事项。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住房安置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安置的被拆迁人人均安置面积为4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面积超出人均45平方米的,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结算,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完毕经验收确认的,安置房价与基准价差额部分政府可按奖励的方式进行补助。符合一人户安置条件的,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若与直系亲属合并(父辈可将安置面积指标赠予子辈)安置,安置面积按人均45平方米计算。

凡在2016年叶集城区航拍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建房未办理批准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经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后,按常住农村居民人均45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面积超出人均4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人均不足45平方米的按实际拆迁面积予以补偿。

凡在2016年叶集城区航拍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建房未办理批准手续,又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不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户安置。被拆迁户户数及安置人口的确定具体工作由村、乡两级负责(外来户只认一户,不存在分户问题),已安置情况由区征迁事务处负责审核,区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实物住房安置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安置房结算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执行(不含土地出让金);选房面积超过人均45平方米的,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照安置房基准价(含土地出让金)进行结算;在5-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优惠价进行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基准价根据拆迁项目和市场价格,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房屋拆迁安置公告中公布;安置房优惠价、市场价由住建部门在房屋分配时予以公布。

实物住房安置时,按照先拆先选、选择户型面积应与安置面积相近的原则依次进行选房。

第十四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农村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在册的农村祖居人口;

(二)农村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新生子女;

(三)在校大学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役义务兵、服役劳教人员,以及户口不在拆迁安置范围但在当地常住的无工作单位的配偶;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该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五)拆迁公告发布时,已办理计划生育证(准生证)的孕妇,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

(六)只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两女户,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七)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人群。

以上人口类型已享受房屋安置或公职人员(包括家属)已参加房改的不再享受房屋安置。

第十五条  被拆迁临街房屋用于经营并持有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的,在按照第七条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基础上,根据区政府公布的城镇规划区内商业用地土地级别划分范围图、表确定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土地级别,按照临街房屋的宽度,依据下列标准给予补助及奖励:

1.一级地段区域:按临街宽度补助4000/米;

2.二级地段区域:按临街宽度补助3000/米;

3.三级地段区域:按临街宽度补助2000/米;

4.四级地段及以外区域:按临街宽度补助1000/米;

5.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完毕经验收确认的,根据其原临街房屋宽度可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拆迁出租(出借)的房屋,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拆迁完毕经验收确认的,可以按核定的主房(不含附属物及装潢)拆迁补偿费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逾期每超出一天,扣除奖励金额的10%,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  被征地村(居)民组内村(居)民在征地范围之外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拆迁的,经同意后,对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视同征地范围之内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中有以下情形的,将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1.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

2.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叶集试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09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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