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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003-0003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2-28 00:00 发文日期: 2020-02-28 15:09
文  号: 叶政办〔2020〕4号 词: 审计
政策咨询机关: 六安市叶集区审计局>综合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4-6492093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2020-02-28 15:09   浏览量:    信息来源:审计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办〔202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8日 

 

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监督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区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发改、财政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发改、财政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对政府脱贫攻坚等民生类工程以及区政府交办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按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

总投资额在40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管理项目。

总投资额在40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委托区审计局协审库内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将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进行复审。

第九条  总投资额在40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在200万元)以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委托区审计局协审库内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并由该社会中介机构将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区审计局实行备案登记。

自社会中介机构送达审计报告备案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由区审计局按比例抽取复审项目。被抽取进行复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审计报告、项目资料等一并报送区审计局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复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将不再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进行审核(除区政府交办外)。其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审核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委托区审计局协审库内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核。

审计机关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核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原则上1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原则上在1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书面告知其审计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复审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费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在发布招标文件载明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以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建设单位原因除外)。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审计机关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限制或禁止其再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1231日起施行的《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叶政办〔20177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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