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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0000110200000/201912-009 组配分类: 已宣布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19-12-05 00:00 发文日期: 2019-12-05 12:37
文  号: 叶政办秘〔2019〕33号 词: 公共租赁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2019-12-05 12:37   浏览量: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办秘〔2019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9年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日 

 

2019年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19年叶集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

(一)城镇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叶集区主城区(史河街道)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558元,且家庭总资产低于5万元(含)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其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拥有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已承租公有房屋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住房不满2年的;待入住拆迁安置房屋的;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该类人员补助人口数以实际家庭成员在叶集区工作人员数为准):

1.申请人为叶集城区(史河街道、经济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中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2.申请人在现申请岗位就业的次月起至申请补贴时不满五年的;

3.申请人已与企事业单位正式办理录(聘)用手续;

4.申请人在叶集区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该类人员补助人口数以实际家庭成员在叶集城区工作人员数为准):

1.申请人户籍地为叶集城区范围之外的人员,在企业中为普通员工;

2.申请人已依法与叶集城区内(史河街道、经济开发区)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并经人社局备案;

3.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4.申请人在叶集城区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

(四)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退役军人、军烈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保障。

二、申请材料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及家庭资产承诺》

3.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4.书面授权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家庭资产及其他相关信息的说明。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

3.所在单位出具未解决住房证明;

4.租赁住房的租赁协议、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5.书面授权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相关信息的说明。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提供住房证明;

4.租赁住房的租赁协议、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5.书面授权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相关信息的说明。

三、补贴标准

(一)城市低保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8/月、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月;

(二)一人家庭按30平方米补助,二人家庭按40平方米补助,三人家庭按50平方米补助,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按60平方米补助。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及审核

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各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走访了解,提出初审意见,各用人单位、企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的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保障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复核

区民政局复核,区民政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提交区房产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房产局复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房产局自收到区民政局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人房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局在区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不少于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报区政府批准作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予以登记。

(四)打卡发放

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对以虚假材料等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责令限期退回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的政策宣传,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所承担的工作。

(四)区房产、民政、人社、财政、公安、不动产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要认真负责,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五)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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