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单位:叶集区城管局征集时间:[ 2021-09-26 15:00 ] 至 [ 2021-10-26 17:09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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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网民朋友: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我局负责牵头起草制订《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扩大政府决策参与面,进一步修改完善此方案,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0月26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主页(http://www.ahyeji.gov.cn/)点击“互动交流”或“意见征集库”栏目留言;

2.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3.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叶集区民强北路城管局3楼综合办公室,邮编:237431;

4.电子信件。发送至QQ电子邮箱:458994823@qq.com。

5.电话留言,请致电0564-6488412    联系人:李曼曼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6日

 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提升营商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的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为目标,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对照《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涉及我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2项,即:“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采取的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局行政审批窗口编制相应的标准化《办事指南》及《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审批模式。对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天进行审批。采取一般程序审批办理的,按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相关单位要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环卫中心及时抄送行政审批窗口,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移交有关执法机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监管中发现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其今后同一事项的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采取的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行政审批窗口会同承办单位要优化申请材料、流程、时限。取消前期需由申请人提供的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判定标准等,提高审批结果的可预期性。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改革事项全流程“一网、一门、一次”服务。推动行业监管数据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网上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共享,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和政务服务效率。加快“四电”工作应用,贯彻落实《关于推深做实7x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服务供给能力。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有效做好监管记录,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形成“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四、工作目标

作为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可有效推进登记便利化和规范化,提升“最多跑一次”的实现率和满意度。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33号)和《六安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市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城管[2021]56号)要求,现就叶集区城管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的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为目标,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对照《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涉及我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2项,即:“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详见附件1)。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采取的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局行政审批窗口编制相应的标准化《办事指南》(详见附件2)及《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审批模式。对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天进行审批。采取一般程序审批办理的,按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相关单位要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环卫中心及时抄送行政审批窗口,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移交有关执法机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监管中发现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其今后同一事项的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采取的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详见附件4-1)。行政审批窗口会同承办单位要优化申请材料、流程、时限。取消前期需由申请人提供的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判定标准等,提高审批结果的可预期性。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改革事项全流程“一网、一门、一次”服务。推动行业监管数据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网上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共享,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和政务服务效率。加快“四电”工作应用,贯彻落实《关于推深做实7x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服务供给能力。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详见附件4-2、4-3),有效做好监管记录,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形成“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各单位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安徽)(下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六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下称“双公示”平台)和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归集、反馈、共享相关信息,及时认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精准反馈相应涉企经营许可信息、监管处罚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把行政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局将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延误改革、刁难市场主体的,将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深化政务公开,通过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内容,扩大公众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

叶集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

和部门

实施

区域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责任分工

1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区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叶集区

实行告

知承诺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1.区城管局负责该事项许可的审批发证和事中事后监管;并具体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   

2.区环卫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环卫管理中心负责陆域、水域范围的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3.局行政审批窗口负责事项申请受理、转办、办结及许可信息的反馈、公开。

4.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区环卫管理中心负责、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2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县(区)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叶集区(仅限区域内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

优化审

批服务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申报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区城管部门负责城区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和燃气监管。

2.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的审查、报批工作。

3.局行政审批窗口负责事项申请受理、转办、办结及许可信息的反馈、公开。

4.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执法大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监管工作。                                                                                                            

附件2

 

叶集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办 事 指 南目  录

 

2-1.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2-2.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附件2-1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改革内容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审批改革部署,优化审批服务,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在我区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形式审批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四)《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1.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2.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3.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4.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六)《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33号)。

(七)《六安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市城市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城管[2021]56号)

三、许可条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企业,应当分别满足以下(一)(二)款的要求。

(一)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安徽省境内;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安徽省境内;2.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和堆肥厂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3.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4.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材料要求

(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以一般程序形式审批:

(1)申请表;(2)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 信用代码证);(3)中标通知(标)书、经营协议;(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5)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资料;(6)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从事水域范围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还需要提供合法的作业船舶证件和水上作业人员从业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等)。

2.以告知承诺形式审批: 

(1)申请表;(2)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以一般程序形式审批:

(1)申请表;(2)营业执照( 统一 社会 信用代码证) 证);(3)中标通知(标)书、经营协议;(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5)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规划许可文件;(6)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置相关技术、工艺资料;(7)至少5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垃圾处理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材料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的职称证书(注:职称证书材料申请人可不提交,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8)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的文件资料;(9)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的证明材料;(10)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材料;(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材料。

2.以告知承诺形式审批:

(1)申请表;(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五、程序环节

1.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出申请,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办理,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全部内容。

3.审核。许可机关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以“告知承诺”形式审批的适用条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发证。准予许可的,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许可证。

六、监管措施

(一)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未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当即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当即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建立诚信档案。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

(五)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附件2-2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改革内容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在我区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形式审批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住建部建城〔2014〕167号印发,2019年3月11日<住建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2.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3.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4.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十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五)《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33号)。

(六)《六安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市城市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城管[2021]56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材料要求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培训考核合格材料(注: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缺失的,由申请人作出参加下一批次培训考核的书面承诺后,可先行容缺受理);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材料;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材料(注:此材料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交);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经营方案(注:此材料可采取申请人作出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核查方式办理);

3.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整改的材料。

五、程序环节

1.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全部内容。

3.审核。审批机关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勘察意见,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发证。准予许可的,审批机关依法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开结果。

(二)对有投诉举报和安全经营问题的燃气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3

 

叶集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告知承诺文本

 

 

 

 

 

 

 

 

 

 

 

 

 

 

 

 

 

 

附件3-1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申请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三)行政审批机关

名称: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 0564-6488412 

 

二、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四)《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2021〕8号)。

二、许可条件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安徽省境内)可以依法申领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以一般程序形式审批:1.申请表;2.营业执照( 统一 社会 信用代码证);3.中标通知(标)书、经营协议;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5.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资料,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6.从事水域范围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还需提供合法的作业船舶证件和水上作业人员从业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等)。

(二)以告知承诺形式审批: 1.申请表;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承诺效力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做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在受理当天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的,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未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即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六、诚信管理

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审批机关记入信用档案。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了许可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十五日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各一份)

附件3-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申请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三)行政审批机关

名称: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 0564-6488412 

 

二、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四)《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2021〕8号)。

二、许可条件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安徽省境内)可以依法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以一般程序形式审批: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统一 社会 信用代码 证);3.中标通知(标)书、经营协议;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5.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规划许可文件;6.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置相关技术、工艺资料;7.具有至少5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的职称证书(此材料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交);8.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得到有效执行的文件材料; 9.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的证明材料;10.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材料;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二)以告知承诺形式审批:

1.申请表;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承诺效力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做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在受理当天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的,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未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即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六、诚信管理

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审批机关记入信用档案。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了许可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十五日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各一份)

 

 

附件4

 

 

 

叶集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措施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附件4-1

 

进一步优化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举措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燃气经营许可改革,创新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城镇燃气企业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城镇燃气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2021〕8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要求,现制定如下改革举措。

一、精简申报材料

按照应减必减原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燃气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区域代码等信息,通过与市场监管、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燃气企业承诺具有完善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燃气经营方案的、不再要求其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改由审批部门调查核实方式办理;对因未及时参加上一批次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而造成“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缺失的,由申请人书面作出参加下一批次培训考核承诺后,先行容缺受理。

二、压缩审批时限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增加提前服务。通过与发改、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需求的提前获取,将材料规范性审查、现场踏勘等环节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环节,待条件成熟后及时通知企业发起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即时办理。

三、做好信息公开

各级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改革过程中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存量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行“一网、一门、一次”服务,推动7X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加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加强数据互通共享,通过推行行业监管数据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网上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共享,不断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和审批服务效率。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城管执法大队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重点做好安全生产、规划执行、经营合法性等方面的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许可证逾期、超越许可区域经营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管体系,落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在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或连带责任。

 

 

 

附件4-2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工作,根据《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2021〕8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监管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

(四)《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六)《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33号)

(七)《六安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市城市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城管[2021]56号)

三、审管衔接

(一)实行“双告知”信息认领和反馈。区环卫管理中心根据责任分工,负责每日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领市场主体信息,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告知市场主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审批。

(二)实施信息核查反馈。行政审批窗口在许可证颁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三)局行政审批窗口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许可信息应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区环卫管理中心。

(四)区环卫管理中心应于许可证颁发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承担日常监管。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企业。

(二)监管内容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承诺告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依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工作;

3.企业是否按规定的作业方式和标准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4.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管方式

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跨部门联查。

(四)监管措施

1.对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在未取得服务许可前应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对取得服务许可的企业不再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应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相应作出行政处罚。

3.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运营风险大、信用低的企业采取重点监管。

4.企业应将从事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相关资料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5.企业运输车辆进入生活垃圾处置场采取准入制。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一律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处置场。违反规定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6.加强诚信管理。对企业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及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不良信息将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开。    

7.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反映、投诉问题,及时予以核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规定的作业方式和标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责任追究

局行政审批窗口、区环卫管理中心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3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燃气经营许可改革,创新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监管体制机制,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监督与管理,优化城镇燃气企业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城镇燃气营商环境,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订)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三)《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住建部建城〔2014〕167号印发,2019年3月11日<住建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予以修改)

(四)《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六)《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33号)

(七)《六安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市城市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城管[2021]56号)

三、审管衔接

(一)开展“双告知”信息认领告知。根据责任分工,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负责每日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领辖区内市场主体信息,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告知市场主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审批。

(二)实施信息核查反馈。局行政审批窗口在许可证颁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三)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通过开展日常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效能。

四、事中监管

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领的辖区内燃气对象进行实地核查(时间频次为2个月内至少一次),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发现未取得(或未及时办理)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视情作出处理:督促其及时按规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后监管

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已办证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燃气经营许可办理情况。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以及许可证登记载明的燃气经营许可内容事项;

2.燃气设施工程(含新、改、扩建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项目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设施保护范围、燃气储存设施、供应保障和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依法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3.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验、检修、更新及执行情况;

4.燃气工程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从事瓶装燃气气瓶充装活动的,是否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管道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的,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5.燃气企业有无按要求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6.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

7.企业有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和主要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并执行到位;

8.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的岗位配备及培训考核情况;从业人员是否通过专业培训并经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是否具有与从业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燃气岗位人员数量是否满足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最低人数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稽查(含投诉举报)、部门协同(联合惩戒)。

(三)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检查方案,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投诉举报查处。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反映问题属实,被投诉燃气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3.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校对或对审查提出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现场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阅资料、查看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企业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

4.检查结果登记及告知。针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场做好检查记录,并告知被检查企业,明确提出需整改内容、要求及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处理。对有证据证明燃气企业存在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开、公布监管信息。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燃气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查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坚决执行到位。

3.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燃气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对违法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方式,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五)检查问题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履行法定告知;对有证据证明燃气企业存在非法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将辖区内的燃气行政处罚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双公示”平台或同时将处罚信息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局法制股,由法制股于2个工作日内录入“双公示”平台。  

六、责任追究

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局法制股、行政审批窗口、城管执法大队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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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截至10月26日,共收到1条反馈。现将反馈及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序号

意见来源

反馈意见

采纳与否

是否采纳原因

1

公众

2

单位或企业

对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天进行审批。采取一般程序审批办理的,按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修改为“对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天进行审批。

未采纳

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审批模式。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1年11月16日 9时34分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我局负责牵头起草制订《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扩大政府决策参与面,进一步修改完善此认定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截至10月26日,共收到1条反馈。现将反馈及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序号

意见来源

反馈意见

采纳与否

是否采纳原因

1

公众

2

单位或企业

对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天进行审批。采取一般程序审批办理的,按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修改为“对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天进行审批。

未采纳

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审批模式。

文件

叶城法〔2022〕9号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8日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33号)和《六安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市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城管[2021]56号)要求,现就叶集区城管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的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为目标,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对照《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涉及我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2项,即:“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详见附件1)。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采取的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局行政审批窗口编制相应的标准化《办事指南》(详见附件2)及《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审批模式。对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天进行审批。采取一般程序审批办理的,按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相关单位要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环卫中心及时抄送行政审批窗口,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移交有关执法机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监管中发现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其今后同一事项的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采取的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详见附件4-1)。行政审批窗口会同承办单位要优化申请材料、流程、时限。取消前期需由申请人提供的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判定标准等,提高审批结果的可预期性。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改革事项全流程“一网、一门、一次”服务。推动行业监管数据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网上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共享,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和政务服务效率。加快“四电”工作应用,贯彻落实《关于推深做实7x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服务供给能力。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详见附件4-2、4-3),有效做好监管记录,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形成“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各单位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安徽)(下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六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下称“双公示”平台)和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归集、反馈、共享相关信息,及时认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精准反馈相应涉企经营许可信息、监管处罚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把行政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局将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延误改革、刁难市场主体的,将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深化政务公开,通过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内容,扩大公众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叶集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清单

      2.叶集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办事指南

      3.叶集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告知承诺文本

      4.叶集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措施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附件1

叶集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

和部门

实施

区域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责任分工

1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区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叶集区

实行告

知承诺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1.区城管局负责该事项许可的审批发证和事中事后监管;并具体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   

2.区环卫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环卫管理中心负责陆域、水域范围的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3.局行政审批窗口负责事项申请受理、转办、办结及许可信息的反馈、公开。

4.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区环卫管理中心负责、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2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县(区)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叶集区(仅限区域内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

优化审

批服务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申报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区城管部门负责城区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和燃气监管。

2.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的审查、报批工作。

3.局行政审批窗口负责事项申请受理、转办、办结及许可信息的反馈、公开。

4.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执法大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监管工作。                                                                                                         


附件2

 

叶集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办 事 指 南

 

目  录

 

2-1.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2-2.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附件2-1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改革内容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审批改革部署,优化审批服务,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在我区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形式审批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四)《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1.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2.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3.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4.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六)《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33号)。

(七)《六安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市城市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城管[2021]56号)

三、许可条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企业,应当分别满足以下(一)(二)款的要求。

(一)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安徽省境内;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安徽省境内;2.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和堆肥厂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3.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4.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材料要求

(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以一般程序形式审批:

(1)申请表;(2)营业执照( 统一 社会 信用代码 证);(3)中标通知(标)书、经营协议;(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5)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资料;(6)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从事水域范围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还需要提供合法的作业船舶证件和水上作业人员从业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等)。

2.以告知承诺形式审批: 

(1)申请表;(2)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以一般程序形式审批:

(1)申请表;(2)营业执照( 统一 社会 信用代码证);(3)中标通知(标)书、经营协议;(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5)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规划许可文件;(6)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置相关技术、工艺资料;(7)至少5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垃圾处理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材料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的职称证书(注:职称证书材料申请人可不提交,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8)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的文件资料;(9)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的证明材料;(10)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材料;(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材料。

2.以告知承诺形式审批:

(1)申请表;(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五、程序环节

1.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出申请,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办理,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全部内容。

3.审核。许可机关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以“告知承诺”形式审批的适用条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发证。准予许可的,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许可证。

六、监管措施

(一)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未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当即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当即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建立诚信档案。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

(五)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附件2-2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改革内容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在我区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形式审批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住建部建城〔2014〕167号印发,2019年3月11日<住建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2.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3.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4.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十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五)《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33号)。

(六)《六安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市城市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城管[2021]56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材料要求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培训考核合格材料(注: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缺失的,由申请人作出参加下一批次培训考核的书面承诺后,可先行容缺受理);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材料;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材料(注:此材料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交);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经营方案(注:此材料可采取申请人作出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核查方式办理);

3.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整改的材料。

五、程序环节

1.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全部内容。

3.审核。审批机关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勘察意见,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发证。准予许可的,审批机关依法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开结果。

(二)对有投诉举报和安全经营问题的燃气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3

 

叶集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告知承诺文本

 

附件3-1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申请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三)行政审批机关

名称: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 0564-6488412 

 

二、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四)《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2021〕8号)。

二、许可条件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安徽省境内)可以依法申领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以一般程序形式审批:1.申请表;2.营业执照( 统一 社会 信用代码 证);3.中标通知(标)书、经营协议;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5.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资料,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6.从事水域范围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还需提供合法的作业船舶证件和水上作业人员从业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等)。

(二)以告知承诺形式审批: 1.申请表;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承诺效力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做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在受理当天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的,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未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即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六、诚信管理

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审批机关记入信用档案。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了许可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十五日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各一份)

附件3-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申请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三)行政审批机关

名称: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 0564-6488412 

 

二、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四)《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2021〕8号)。

二、许可条件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安徽省境内)可以依法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以一般程序形式审批: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统一 社会 信用代码 证);3.中标通知(标)书、经营协议;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5.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规划许可文件;6.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置相关技术、工艺资料;7.具有至少5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的职称证书(此材料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交);8.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得到有效执行的文件材料; 9.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的证明材料;10.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材料;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二)以告知承诺形式审批:

1.申请表;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承诺效力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做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在受理当天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的,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未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即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六、诚信管理

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审批机关记入信用档案。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了许可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十五日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各一份)

附件4

叶集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措施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附件4-1

 

进一步优化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举措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燃气经营许可改革,创新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城镇燃气企业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城镇燃气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2021〕8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要求,现制定如下改革举措。

一、精简申报材料

按照应减必减原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燃气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区域代码等信息,通过与市场监管、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燃气企业承诺具有完善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燃气经营方案的、不再要求其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改由审批部门调查核实方式办理;对因未及时参加上一批次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而造成“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缺失的,由申请人书面作出参加下一批次培训考核承诺后,先行容缺受理。

二、压缩审批时限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增加提前服务。通过与发改、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需求的提前获取,将材料规范性审查、现场踏勘等环节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环节,待条件成熟后及时通知企业发起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即时办理。

三、做好信息公开

各级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改革过程中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存量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行“一网、一门、一次”服务,推动7X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加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加强数据互通共享,通过推行行业监管数据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网上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共享,不断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和审批服务效率。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市政工程管理中心、执法大队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重点做好安全生产、规划执行、经营合法性等方面的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许可证逾期、超越许可区域经营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管体系,落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在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或连带责任。

 

附件4-2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工作,根据《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2021〕8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监管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

(四)《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六)《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33号)

(七)《六安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市城市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城管[2021]56号)

三、审管衔接

(一)实行“双告知”信息认领和反馈。区环卫管理中心根据责任分工,负责每日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领市场主体信息,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告知市场主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审批。

(二)实施信息核查反馈。行政审批窗口在许可证颁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三)行政审批窗口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许可信息应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区环卫管理中心。

(四)区环卫管理中心应于许可证颁发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承担日常监管。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企业。

(二)监管内容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承诺告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依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工作;

3.企业是否按规定的作业方式和标准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4.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管方式

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跨部门联查。

(四)监管措施

1.对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在未取得服务许可前应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对取得服务许可的企业不再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应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相应作出行政处罚。

3.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运营风险大、信用低的企业采取重点监管。

4.企业应将从事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相关资料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5.企业运输车辆进入生活垃圾处置场采取准入制。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一律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处置场。违反规定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6.加强诚信管理。对企业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及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不良信息将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开。    

7.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反映、投诉问题,及时予以核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规定的作业方式和标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责任追究

局行政审批窗口、环卫管理中心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3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燃气经营许可改革,创新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监管体制机制,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监督与管理,优化城镇燃气企业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城镇燃气营商环境,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订)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三)《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住建部建城〔2014〕167号印发,2019年3月11日<住建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予以修改)

(四)《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六)《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33号)

(七)《六安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市城市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城管[2021]56号)

三、审管衔接

(一)开展“双告知”信息认领告知。根据责任分工,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每日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领辖区内市场主体信息,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告知市场主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审批。

(二)实施信息核查反馈。局行政审批窗口在许可证颁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三)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通过开展日常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效能。

四、事中监管

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领的辖区内燃气对象进行实地核查(时间频次为2个月内至少一次),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发现未取得(或未及时办理)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视情作出处理:督促其及时按规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后监管

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已办证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燃气经营许可办理情况。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以及许可证登记载明的燃气经营许可内容事项;

2.燃气设施工程(含新、改、扩建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项目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设施保护范围、燃气储存设施、供应保障和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依法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3.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验、检修、更新及执行情况;

4.燃气工程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从事瓶装燃气气瓶充装活动的,是否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管道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的,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5.燃气企业有无按要求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6.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

7.企业有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和主要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并执行到位;

8.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的岗位配备及培训考核情况;从业人员是否通过专业培训并经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是否具有与从业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燃气岗位人员数量是否满足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最低人数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稽查(含投诉举报)、部门协同(联合惩戒)。

(三)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检查方案,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投诉举报查处。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反映问题属实,被投诉燃气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3.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校对或对审查提出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现场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阅资料、查看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企业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

4.检查结果登记及告知。针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场做好检查记录,并告知被检查企业,明确提出需整改内容、要求及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处理。对有证据证明燃气企业存在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开、公布监管信息。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燃气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查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坚决执行到位。

3.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燃气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对违法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方式,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五)检查问题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履行法定告知;对有证据证明燃气企业存在非法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将辖区内的燃气行政处罚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双公示”平台或同时将处罚信息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局法制股,由法制股于2个工作日内录入“双公示”平台。  

六、责任追究

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局法制股、行政审批窗口、执法大队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8日印发

 

解读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皖政〔2021〕3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审函〔2021〕15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释放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的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释放创业创新发展活力。以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为目标,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做好《方案》起草工作,我局全面系统地研究谋划“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对照工作职责,围绕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内容包括《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方案》初稿,并于2021年9月下旬至2021年10月初,先后向区直相关单位、区政府网意见征集栏目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修订稿。 

四、工作目标

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五、主要内容

《方案》内容分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目标要求,明确了“证照分离”改革的指导思想、政策理论依据、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主要任务。围绕实施范围内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任务内容予以明确:(一)确定城市管理领域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2项(即:“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同时列出《区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附件1);

(二)明确应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明确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分别采取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方式;二是确定了涉改事项《办事指南》(附件2)、《告知承诺书文书文本》(附件3-1)、优化审批服务举措(附件4-1),同时明确了“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与诚信管理要求和优化审批服务审查方法、要求和判定标准。

(三)提出应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推进数据共享互通、加快“四电”推广应用,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四)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制定了涉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附件4-2、附件4-3),明确应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监管机制和监管责任、标准、方式及措施,并及时认领、归集、反馈“协同监管平台”、“双公示”平台、“综合监管系统”业务平台相关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许可、监管处罚信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第三部分是明确“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工作落实;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六、创新举措

一是本《实施方案》规定了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即可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是本《实施方案》明确要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格证书等材料),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实行容缺受理和电子化审批(见附件7);

三是明确应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四是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在改革过程中应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部门间数据互通共享。

七、保障措施和下步工作考虑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协同协作,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2、强化工作落实。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落实落细改革举措,有效加强监督问责,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3、加强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深化政务公开,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局门户网站公布“证照分离”改革内容和举措,提高公众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