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征集单位: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征集时间:[ 2020-09-09 08:00 ] 至 [ 2020-10-09 08: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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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征收户(单位):

根据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安排,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请你们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2020年10月9日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电子邮箱:1270701835@qq.com,电话:0564-2770477。

附件:1.《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0年9月9日


附件1

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度,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史河街道顺河社区、柳林社区、小南海社区、瓦房村和新元社区5个村社。分为两个地块:

地块一:二道河地块,实施范围为北至南海路,东、西分别至规划的二道河建设红线(部分向外延伸),南至下放户居民点北侧二道河(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地块二:原叶集电影院地块,实施范围为原叶集电影院所属区域(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与社会保障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征收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的执行。

三、房屋确权

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对象

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均为此次征收对象。

(二)补偿标准和安置面积

合法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的执行;有效面积和安置人口的确认按照《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20〕11号)规定的执行。

(三)征收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或实物住房安置三种方式(任选一种)。实物住房房源为史河湾小区(二期)商品房;选择购房券的,可在选择全区范围内自愿进入购房券房源平台内的房屋(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

(四)人口安置对象的确定

1.人口安置对象:主要为棚户区改造户,即被征收人,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祖居户(包括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人群)。

2.其他享受人口安置的特定人群是指:①属于棚户区改造村(居)民组范围内被征土地的无房户(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1亩);②户口尚在棚户区改造被征土地所在村(居)民组,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的“外嫁女”,若丈夫户籍迁入本村(居)民组满5年的且独门独院的可按本地祖居户给予安置;③居住在本次棚改征收范围内,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土地(或有独立的宅基地),户口在叶集区内的非农业祖居人口;④户籍在本次棚改征收村(居)民组内已入赘人员;⑤女方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居)民组,且离婚时间至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满三年的女方拥有抚养权户口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居)民组的子女;⑥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且户口在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非农业祖居“外嫁女”;⑦叶政〔2020〕1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安置人口类型。以上人口类型已享受房屋安置或公职人员(包括家属)已参加房改的不再给予房屋安置。

(五)被征收人的安置与结算

1.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执行。选择购房券的,依据确定的人口,按照人均45m2的安置面积,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评估市场价,结合土地出让金、结构差、陈新系数等将补偿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化为购房券的货币金额。补偿款的全部或部分包括被拆迁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搬家费、临时过渡安置费等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按照叶政办〔2015〕5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已享受人口安置的不再安置。实物住房安置面积严格按叶政〔2020〕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2.结算。选择购房券的,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叶集区购房券房源平台内进行选购商品房,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政府存量安置房的产权单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房屋拆迁后,征收人一次性结清拆迁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和征收奖金)扣除购买安置房价款的剩余部分。对拆迁补偿费不足回购安置房价款部分,在结算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结算方法按照叶政〔2015〕5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六)安置房的选择原则

1.选房原则。选择户型面积(房屋价值)应与安置面积(购房券价值)相近。

2.选房顺序。在签订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结算资金后,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方可凭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入住;选择购房券的,尽快到购房券房源平台选房并签定购房合同,完成备案。

五、临街房屋性质界定与补偿

临街房屋是指沿城市商业街两侧的房屋(主房),本此征收范围内的临街房屋仅限于皖西路、史河东路、观山南路的临街房屋。因道路修建而自然形成的临街房屋,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的除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砖木及以上结构房屋除按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外,根据其原临街房屋宽度再给予一定的奖励(皖西路为3.5万元/米,史河东路、观山南路为4万元/米),其他结构建筑物按其临街宽度给予3万元/米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享受该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住宅用房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及搬迁费计算标准均按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二)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与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重复计算。

(三)房屋提前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与补助:

1.给予3万元/户提前拆迁奖励(以往征收已享受每户提前拆迁奖励的不再享受),并按核定的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再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10%奖励的10%,扣完为止;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核定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核定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20%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合计30%奖励的10%,扣完为止。

2.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可给予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5m2的不足部分一定的奖励(按人均45m2房屋重置价与商品房建安成本60%差值的奖励。“外嫁女”自己有房屋的以自己房屋征收时间为依据,无房屋的以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房屋征收时间为依据),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该项奖励;若被征收人自愿将扣除人均45m2安置房重置价款后的补偿款全部或部分计入购房券,可给予计入金额10%的奖励。同时,给予放弃宅基地权利的被征收人应安置人口15000元/人的奖励。

(四)户数及安置人口确定。被拆迁户户数及安置人口的确定具体工作由村、乡两级负责(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的以有效证件载明信息为准;外来户只认一户,不存在分户问题),已安置情况由区征收事务处审核,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张榜公示。房屋征收工作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征收户房屋结构、面积及家庭人口的认定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结构、面积、补偿金额及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后,对安置对象、安置人口、房屋补偿金额、购房券金额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被安置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提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七、征收期限

本地块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11月20日止。

(一)准备阶段(8月25日—8月31日)。抽调人员,成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9月1日—9月3日)。召开会议,张贴标语横幅,入户宣传讲解政策。

(三)确权登记阶段(9月4日—9月28日)。入户对房屋、附属物等开展登记丈量。

(四)公示阶段(9月4日—11月20日)。实行三榜交叉公示。

(五)拆迁阶段(10月10日—11月20日)。测算补偿、签订协议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六)验收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拆除情况进行验收。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叶集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事宜,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抵押权人自付。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区财政建立专户,及时发放和兑付相关费用。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兑付分别按征地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执行。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区征收事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

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

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 挥 长:朱  宏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指挥长:王启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局长

陈永海  史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成    员:汪晓峰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国秀  区司法局局长

付启胜  区财政局局长

贾咏梅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田红斌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蒋崇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尤如君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郑松林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政委

蔡先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党组

副书记

江红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副局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地拆迁事务处)主任

伍鸿兵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总经理

马乐东  史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征收组、核查组。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三榜公示及相关资料收集、统计整理和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马乐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征收组:负责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房屋登记丈量测算和安置结算工作。下设4个工作小组,第一组组长黄开友,第二组组长尤俊杰,第三组组长刘士扬,第四组组长周超。

核查组:负责按一定比例对征收丈量底表、算账大表、人口安置信息表进行抽查,将核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理;负责将核查档案资料单独存档保存。组长:张有山。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

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度,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史河街道顺河社区、柳林社区、小南海社区、瓦房村和新元社区5个村社。分为两个地块:

地块一:二道河地块,实施范围为北至南海路,东、西分别至规划的二道河建设红线(部分向外延伸),南至下放户居民点北侧二道河(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地块二:原叶集电影院地块,实施范围为原叶集电影院所属区域(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实施部门

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

三、征收期限

本地块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11月20日止。

四、房屋确权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年代等以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为准,合法有效证件载明不清的以现场勘测登记为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征收补偿标准实行评估确定。

1.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按其有效面积测算补偿,其中,皖西路临街房屋第一、二层(深度不超过8米)为国有商业性质房屋,史河东路、观山南路临街房屋第一、二层(深度不超过10米)为国有商业性质房屋,其他为国有住宅性质房屋。实际丈量面积超出国有土地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给予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标准的奖励,否则,不予奖励。房屋证载面积小于国有土地证载面积内两层合法房屋面积的按本条第二款予以补偿。

2.国有土地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在国有土地证载面积内的两层合法房屋认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中,皖西路临街房屋第一、二层(深度不超过8米)为国有商业性质房屋,史河东路、观山南路临街房屋第一、二层(深度不超过10米)为国有商业性质房屋,其他为国有住宅性质房屋。丈量面积超出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给予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的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3.已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给予皖西路临街房屋第一、二层(深度不超过8米),史河东路、观山南路临街房屋第一、二层(深度不超过10米)为商业性质房屋的奖励,其他的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性质予以补偿。

(二)房屋面积测量按《六安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定并结合实际进行。实际丈量面积超过证载面积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三)未经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予确权。具体确认工作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区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及史河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房屋结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现场据实确定。对确定结果有异议的,以区住建部门指定的专家组意见为准。

(五)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事宜,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抵押权人自付。

(六)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权,待有关部门权属界定后补办确权手续,权属界定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收工作。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购房券或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实行评估。

2.评估方式:对被征收的房屋,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成新、使用性质等因素,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3.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产权证件、签订协议后,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奖励和每户一次性3万元提前拆迁奖励。逾期未腾空房屋签订协议的取消每户一次性3万元提前拆迁奖励,且每超过规定期限一天扣除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奖励的10%,直至扣完为止。

4.选择购房券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以货币补偿方式计算的补偿款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同时,给予计入购房券金额的10%奖励;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叶集区购房券房源平台内进行房屋选购。

5.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证载面积)与安置面积的产权调换的比例为1:1,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区政府提供的商品房(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商品房市场价为评估价,住宅房选择超出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5m2以内的(含5m2)按商品房基准价结算,5m2以上10m2以内的(含10m2)按优惠价结算,10m2以上按市场价结算,原则上增购面积不得超过30m2;住宅房选择不足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的,按原征收合法房屋的评估价据实结算。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按评估市场价结算。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生产和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购房券;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6.对被征收房屋的各类附属物、装潢的补偿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7.临时安置及搬家补助费标准。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1)住宅用房搬迁费、临时过渡费补偿标准

①搬家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实行产权调换、人口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次搬家费,即1600元;②临时过渡费:实行产权调换、人口安置的,前六个月根据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按7元/m2/月计算,六个月后按其产权调换或已安置人口面积,按7元/m2/月计算(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翻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月临时过渡费不足350元的,按350元计算。

(2)征收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标准

①经营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20元/m2/月;搬迁费按6元/m2计算;②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9元/m2/月;搬迁费按6元/m2计算;③生产用房:以生产线的核心机械设备重置价的10%计算机械搬迁费,以机械搬迁费4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基本搬迁费根据生产性用房面积,按6元/m2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④宾馆:证照齐全且实际合法经营的,除按正常补偿外,再给予实际经营面积100元/平方米的补偿,有地毯的按地毯面积再给予20元/m2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按经营用房标准计算补偿。

(3)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与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重复计算。

六、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购房券的,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叶集区购房券房源平台内进行房屋选购,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政府存量安置房的产权单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先按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扣除产权调换的安置商品房款。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不足安置房款时,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用于抵扣安置房款,不足部分待选房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未结清安置房款的不予办理选房手续;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超过安置房款的,超出部分在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一次性支付到位。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房屋征收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按规定开展房屋分配工作。被征收人根据实际选房面积,届时一次性结清房款,款清后领钥匙。逾期不付款,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

七、选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实行序号管理、先拆先选原则,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选择购房券的,尽快到购房券房源平台选房并签定购房合同,完成备案。

八、签约奖励

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即“两证”齐全的,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房产证证载面内的市场评估价值5%签约奖励。逾期未腾空房屋签订协议的,每超过规定期限一天扣除该奖励的10%,直至扣完为止。

九、征收期限

本地块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11月20日止。

(一)准备阶段(8月25日—8月31日)。抽调人员,成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9月1日—9月3日)。召开会议,张贴标语横幅,入户宣传讲解政策。

(三)确权登记阶段(9月4日—9月25日)。入户对房屋、附属物等开展登记丈量。

(四)公示阶段(9月4日—11月20日)。实行三榜交叉公示。

(五)拆迁阶段(10月10日—11月20日)。测算补偿、签订协议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六)验收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拆除情况进行验收。

十、其他事项

1.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只交证书工本费,超出部分仍按有关规定由个人缴纳相关税费。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有关证件交给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工作。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户数确定。户数的确定具体工作由村、乡两级负责(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有效证件载明信息为准)。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使用权交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规定,按照我区以往做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使用权补办手续,按房屋性质和所处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依土地面积分别收取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出让金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40%。其中,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一级:1180元/平方米;二级:940元/平方米;三级:700元/平方米;四级:500元/平方米。商业房屋出让金为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50%。其中,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一级:1580元/平方米;二级:1275元/平方米;三级:1030元/平方米;四级:785元/平方米;五级:620元/平方米;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5.张榜公示。房屋征收工作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确权登记结束后,对征收户房屋结构、面积、成新、用途等认定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结构、面积、成新、用途、补偿金额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后,对房屋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被安置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提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区财政建立专户,及时发放和兑付相关费用。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兑付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执行。

7.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8.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9.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1.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本方案由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负责解释。

4.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

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 挥 长:朱  宏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指挥长:王启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局长

陈永海  史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成    员:汪晓峰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国秀  区司法局局长

付启胜  区财政局局长

贾咏梅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田红斌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蒋崇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尤如君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郑松林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政委

蔡先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党组

副书记

江红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副局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地拆迁事务处)主任

伍鸿兵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总经理

马乐东  史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征收组、核查组。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三榜公示及相关资料收集、统计整理和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马乐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征收组:负责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房屋登记丈量测算和安置结算工作。下设4个工作小组,第一组组长尤俊杰,第二组组长黄开友,第三组组长刘士扬,第四组组长周超。

核查组:负责按一定比例对征收丈量底表、算账大表、人口安置信息表进行抽查,将核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理;负责将核查档案资料单独存档保存。组长:张有山。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2770477
来信来访渠道
1270701835@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其他渠道未收到反馈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0年10月12日 11时42分

2020年9月9日—10月9日,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起草了关于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向各被征收户(单位)征求意见。截至10月9日,未收到相关反馈。

文件

叶政办〔2020〕27号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

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

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度,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史河街道顺河社区、柳林社区、小南海社区、瓦房村和新元社区5个村社。分为两个地块:

地块一:二道河地块,实施范围为北至南海路,东、西分别至规划的二道河建设红线(部分向外延伸),南至下放户居民点北侧二道河(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地块二:原叶集电影院地块,实施范围为原叶集电影院所属区域(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与社会保障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征收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的执行。

三、房屋确权

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对象

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均为此次征收对象。

(二)补偿标准和安置面积

合法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的执行;有效面积和安置人口的确认按照《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20〕11号)规定的执行。

(三)征收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或实物住房安置三种方式(任选一种)。实物住房房源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选择购房券的,可选择全区范围内自愿进入购房券房源平台内的房屋(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

(四)人口安置对象的确定

1.人口安置对象:主要为棚户区改造户,即被征收人,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祖居户(包括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人群)。

2.其他享受人口安置的特定人群是指:①属于棚户区改造村(居)民组范围内被征土地的无房户(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1亩);②户口尚在棚户区改造被征土地所在村(居)民组,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的“外嫁女”,若丈夫户籍迁入本村(居)民组满5年的且独门独院的可按本地祖居户给予安置;③居住在本次棚改征收范围内,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土地(或有独立的宅基地),户口在叶集区内的非农业祖居人口;④户籍在本次棚改征收村(居)民组内已入赘人员;⑤女方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居)民组,且离婚时间至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满三年的女方拥有抚养权户口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居)民组的子女;⑥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且户口在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非农业祖居“外嫁女”;⑦叶政〔2020〕1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安置人口类型。以上人口类型已享受房屋安置或公职人员(包括家属)已参加房改的不再给予房屋安置。

(五)被征收人的安置与结算

1.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执行。选择购房券的,依据确定的人口,按照人均45m2的安置面积,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评估市场价,结合土地出让金、结构差、陈新系数等将补偿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化为购房券的货币金额。补偿款的全部或部分包括被拆迁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搬家费、临时过渡安置费等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按照叶政办〔2015〕5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已享受人口安置的不再安置。实物住房安置面积严格按叶政〔2020〕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2.结算。选择购房券的,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叶集区购房券房源平台内进行选购商品房,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政府存量安置房的产权单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房屋拆迁后,征收人一次性结清拆迁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和征收奖金)扣除购买安置房价款的剩余部分。对拆迁补偿费不足回购安置房价款部分,在结算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结算方法按照叶政〔2015〕5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六)安置房的选择原则

1.选房原则。选择户型面积(房屋价值)应与安置面积(购房券价值)相近。

2.选房顺序。在签订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结算资金后,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方可凭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入住;选择购房券的,尽快到购房券房源平台选房并签定购房合同,完成备案。

五、临街房屋性质界定与补偿

临街房屋是指沿城市商业街两侧的房屋(主房),本此征收范围内的临街房屋仅限于皖西路、史河东路、观山南路的临街房屋。因道路修建而自然形成的临街房屋,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的除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砖木及以上结构房屋除按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外,根据其原临街房屋宽度再给予一定的奖励(皖西路为3.5万元/米,史河东路、观山南路为4万元/米),其他结构建筑物按其临街宽度给予3万元/米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享受该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住宅用房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及搬迁费计算标准均按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二)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与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重复计算。

(三)房屋提前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与补助:

1.给予3万元/户提前拆迁奖励(以往征收已享受每户提前拆迁奖励的不再享受),并按核定的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再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10%奖励的10%,扣完为止;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核定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核定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20%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合计30%奖励的10%,扣完为止。

2.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可给予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5m2的不足部分一定的奖励(按人均45m2房屋重置价与商品房建安成本60%差值的奖励。“外嫁女”自己有房屋的以自己房屋征收时间为依据,无房屋的以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房屋征收时间为依据),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该项奖励;若被征收人自愿将扣除人均45m2安置房重置价款后的补偿款全部或部分计入购房券,可给予计入金额10%的奖励。同时,给予放弃宅基地权利的被征收人应安置人口15000元/人的奖励。

(四)户数及安置人口确定。被拆迁户户数及安置人口的确定具体工作由村、乡两级负责(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的以有效证件载明信息为准;外来户只认一户,不存在分户问题),已安置情况由区征收事务处审核,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张榜公示。房屋征收工作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征收户房屋结构、面积及家庭人口的认定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结构、面积、补偿金额及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后,对安置对象、安置人口、房屋补偿金额、购房券金额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被安置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提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七、征收期限

本地块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11月10日止。

(一)准备阶段(8月25日—8月31日)。抽调人员,成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9月1日—9月3日)。召开会议,张贴标语横幅,入户宣传讲解政策。

(三)确权登记阶段(9月4日—9月28日)。入户对房屋、附属物等开展登记丈量。

(四)公示阶段(9月4日—11月10日)。实行三榜交叉公示。

(五)拆迁阶段(10月10日—11月10日)。测算补偿、签订协议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六)验收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拆除情况进行验收。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叶集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事宜,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抵押权人自付。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区财政建立专户,及时发放和兑付相关费用。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兑付分别按征地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执行。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区征收事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

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 挥 长:朱  宏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王启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局长

陈永海  史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成    员:张吉祥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裴宗宗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国秀  区司法局局长

付启胜  区财政局局长

贾咏梅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田红斌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蒋崇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尤如君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吕  威  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

郑松林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政委

江红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副局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地拆迁事务处)主任

穆晓莉  安徽皖西国有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伍鸿兵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总经理

马乐东  史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征收组、核查组。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三榜公示及相关资料收集、统计整理和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马乐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征收组:负责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房屋登记丈量测算和安置结算工作。下设4个工作小组,第一组组长黄开友,第二组组长尤俊杰,第三组组长刘士扬,第四组组长周超。

核查组:负责按一定比例对征收丈量底表、算账大表、人口安置信息表进行抽查,将核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理;负责将核查档案资料单独存档保存。组长:张有山。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