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叶集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单位:叶集区城管局征集时间:[ 2020-07-28 10:00 ] 至 [ 2020-08-28 1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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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网民朋友:

为加强本区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现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8月28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网络平台留言、电话、邮箱等方式反馈。联系人:卢兴媛,联系电话:6488412,邮箱:1604218852@qq.com。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8日

六安市叶集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四)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道口径不应小于150mm,压力不应小于0.15mpa;市政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消火栓接扣距地面应大于0.5m;道路宽度大于60m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消火栓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规定。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在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职责:

城管局是本区消火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会同建设、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消火栓的建设规划;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市政工程中的消火栓验收;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内消火栓的配套建设;金叶供水叶集分公司负责已移交市政道路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各建设单位负责未移交市政道路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其他场所的业主和管理及经营单位应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修。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金叶供水叶集分公司统一维护管理。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维修保养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具体实施;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由开发单位负责;

单位消火栓、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的安装由其单位负责。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金叶供水叶集分公司维修。对破坏、损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件(构)筑物;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消防用水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动用消火栓。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使用手续,方可使用,使用时不得改变消火栓原状。经批准使用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或者在市政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区城管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火栓保养维修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应当充分利用河湖、水塘等天然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具体的消防车通道及取水设施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批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城管局及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648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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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218852@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人

修改意见和建议

采纳情况

说明

1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删除第十六条: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应当充分利用河湖、水塘等天然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具体的消防车通道及取水设施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批准。

采纳

因无依据,删除。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0年8月29日 11时40分

区城管局于2020年7月28日将《六安市叶集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OA发送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同步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认真的梳理,现将反馈情况汇报如下:

本次收到意见1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0条,有关单位(或企业)反馈意见1条,采纳与否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人

修改意见和建议

采纳情况

说明

1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删除第十六条: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应当充分利用河湖、水塘等天然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具体的消防车通道及取水设施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批准。

采纳

因无依据,删除。

    文件

    叶政办〔2020〕24号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

    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六安市叶集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道口径不应小于150mm,压力不应小于0.15mpa;市政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消火栓接扣距地面应大于0.5m;道路宽度大于60m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消火栓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规定。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市政道路消火栓的日常维护;规划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规划;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市政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参与市政工程中的消火栓验收;重点工程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内消火栓的配套建设;水务部门负责乡镇市政工程中的消火栓验收;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城区市政工程中的消火栓验收,负责已移交市政道路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各建设单位负责未移交市政道路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维修保养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重点工程建设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企业维修。对破坏、损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消防用水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动用消火栓。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使用手续,方可使用,使用时不得改变消火栓原状。经批准使用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或者在市政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火栓保养维修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城管局及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印发

    解读

    《六安市叶集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解读

    一、《规定》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供水需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区城管局制定了《六安市叶集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

    二、《规定》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规定》对于加强消火栓的使用、管理、保养,建立消火栓管理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规定》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前期调研论证基础上,区城管局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并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后修改完善。

    四、《规定》工作目标是什么?

    加强本区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六安市叶集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市政消火栓建设职责、日常维护要求、各相关单位在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职责等内容。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消火栓的概念;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在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禁止危害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了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程序及要求,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责任追究情形;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文件的解释机关及实施时间。

    六、《规定》中有哪些创新举措?

    创新举措体现在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维修保养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要求市政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监督管理更加到位。

    七、《规定》中的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违反本规定,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或者在市政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罚。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